湖南: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

湖南: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农民工是城镇常住人口的组成部分,积极寻求实现农民工城镇社会保障梦的具体路径,对于我国实现新型城镇化战略和全面小康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的现状

据统计,目前我省农民工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4.98%、3.52%、53.35%,农民工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更是少之又少。导致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

社保缴费负担重。导致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不起、不愿缴。一是费率高。当前我省社会保险缴费费率与国家规定一致,五项社会保险费率之和约为43%。其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的总费率为32%,个人承担费率为11%。二是费基高。我省社保缴费费基是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来确定。2012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36元(不包括城镇私营单位),远远超出农民工主要就业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

社保权益维护难。用人单位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例子屡见不鲜。而社会保险执法因无法获得准确的用工单位信息、执法人员不足等因素限制,只能按照“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则被动实施,很难切实保护农民工的社保权益。今年4-6月,笔者随省政协社法委调研组赴长沙、郴州、株洲等调研,问卷调查显示,在遭遇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时,只有33.1%的农民工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16.8%的农民工选择采取走法律途径,29.6%的农民工选择不维权或辞职。而且,农民工流动性大,进一步加大了其社保权益维护难度。

管理和服务不到位。对于农民工数量庞大的用人单位而言,社保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而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在社保经办机构须在不同窗口办理,极大影响了工作效率。此外,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因归口管理单位不一,部门之间协调难、实际操作难的问题较为突出,极大影响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社保统筹层次低。我省名义上已实现社保资金的省级统筹,但实际上只在县、市层级上实现了统收统支,省级只掌握调剂资金。社保统筹层次低,一是影响转移接续特别是跨省的转移接续。

 加快我省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

改革现行缴费基数基准值确定机制。可考虑以上年度全省所有已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基准、再乘以上三个年度已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工资加权平均增长率,作为新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直接以参保者的实际工资为基础,更加切合参保者的收入实际。

适当调整农民工的参保费率。一是实行个人账户缓缴办法。二是对具备一定规模、吸纳农民工就业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农民工社保实行优惠费率。允许农民工失业后按灵活就业人员续保。  

把养老金省级统筹落到实处。一是推进统收统支,实现调余补缺。根据险种的不同情况,加大基金统收统支力度,在较高层次和较大范围内实现基金的统一使用,可迅速、有效缓解困难地区支付压力,解决基金结余不平衡问题。二是落实地方政府征缴责任。强化基金征缴目标责任制,把扩面征缴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绩效考核体系,未完成征缴任务的实行同级财政兜底的约束机制。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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