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更公平”地共享发展成果

“更多更公平”地共享发展成果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这是我们党多年来反复强调和践行的执政理念,也是贯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个鲜明思想。

既是一种价值理念,也是一种制度安排

“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就要着力解决不公平问题。公平与不公平,都是历史的、相对的、具体的,抽象地、笼统地谈论公平与不公平是没有意义的。我国当前社会不公平现象很多,比如收入差距过大,已经突破人们心理上能够承受的“不公平”底线;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悬殊;司法不公平,等等。但是,从当前社会不公平涉及的范围看,最主要的是城乡居民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其他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占有和使用方面的不公平。

人们在谈论公平与不公平时,其实使用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可能指的是平等,也可能是公正或公平正义。这几个概念的内涵尽管存在区别,但差别不是很大,所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混在一起使用也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公平与不公平,本来就是人们对某种社会现象所作出的一种价值判断。“合意”的就是公平的,不“合意”的就是不公平的。

大体而言,“公平”强调的是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权利与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每个人都能得到其所应得的;各种义务由社会成员合理承担,每个人都应承担其所应承担的。而要实现这种合理的分配与承担,就要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平既是一种价值理念,也是一种制度安排;既可视为一种原则和标准,也可视为一种状态和结果。

社会不公平问题对人们的心理和整个社会心态造成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它严重挫伤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进入新世纪以来,我们党不断地反复强调,要更加注重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把社会公平正义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如何通过改革,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决定》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才能使农民更公平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这些举措,既更好地保护了宪法赋予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又更好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才能使全体人民更公平地分享国家财政这块蛋糕。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是调节社会收入三大主要手段,对缩小收入差距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转移支付对缩小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决定》提出,要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

——“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中,广大农民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决定》强调,要“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要“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加快社会事业改革,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

“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需求”,都是为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首先要“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经过多年的努力,“学有所教”,有学上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当前教育不公平、优质教育资源短缺和不均衡配置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因此,必须要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破解择校难题。

其次,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为应对我国就业压力大、部分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难问题,我们国家实行了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收到了不错的效果。但是,近年来就业不平等、就业歧视现象比较突出。为此,《决定》强调,要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再次,要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个人收入分配主要由两次分配来实现,初次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主要是根据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来分配,因而初次分配后出现差距,甚至过大的差距都是可能的。对此可以通过再分配来调节。为此,《决定》强调,要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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