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一轮土地改革孕育巨大红利

河南:新一轮土地改革孕育巨大红利

——访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

摘要:现行农户宅基地转让范围的拓宽有助于实现宅基地的有偿退出,这为城市和农村人口和资本的双向流动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和资本的利用效率。

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发,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些表述意味着新一轮土地改革的大幕已经开启。在不久的将来,巨大的政策红利将会释放,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将进入市场流转,农民有望成为土地的真正主人。《决定》中对于土地改革的表述应该如何理解,这些改革应该怎样落实?记者采访了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

改革延续原有路径,推动农村经济市场化

记者:《决定》中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其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曾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次重提并去掉“逐步”二字,有何意义?

党国英: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具有二元分割、政府垄断、非市场化配置等特点。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产权制度的二元分离,使得土地市场也是分离的。农地市场只限于农地农用的市场,农地转非农用地则受到所有制的管制,必须要经过政府征收,农地不能自然变成城市建设用地。我们这些年在完善资本市场、劳动市场上取得了较大成绩,最麻烦的就是土地市场问题——在征地中农民不能拿地直接入市,城乡土地市场基本处于分割状态。资本、劳动、土地三大要素市场不统一,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就难以完全实现。

五年前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但是五年过去了,却一直没有具体的推进措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去掉了“逐步”二字,表明在农村改革方面,中央依然坚持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意见,未来还是要延续已经定下的路径,就是要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市场化的关键是促进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这有助于破解三大要素市场不统一的难题,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个亮点。

农村建设用地可入市,但受规划和用途管制限制

记者:《决定》中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对此,您如何理解?

党国英:农村土地除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外,有大量集体建设用地。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大约有18万平方公里,相当于城市建成区的3倍以上。建设用地并不少,但是浪费很严重。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是市场化的必然趋势,可以解决现行土地制度的多种积弊,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其重大意义不可估量。

《决定》中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明确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际上是把宅基地剔除在外。这可能是从稳妥性考虑,不想步子迈得太大。另外,《决定》中也限定了“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表明不是将所有的农村建设用地推向市场,而是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的土地,在用途管制前提下,才能入市交易。

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经过政府征地,直接入市流转。但是,有些土地农民自己不愿意搞开发,还有一些特殊建设项目,农民不愿意出让土地;在后一种情况下,还是难免要通过政府征地解决问题。但是,这种情况下的征地不能沿用老办法,需要建立新的征地办法。

总体看,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由于给予农民集体和农户的补偿非常低,而国家征收来的土地却以较高的价格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导致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近几年,情况有了变化,不少地方的实际征地价格已经提高不少,甚至高于世界水平。《决定》中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这是对征地范围、征地补偿提出的新要求,具有积极意义。今后我们要更多地使用“交易”的概念,少使用“征收”概念;相应地,在交易时,要更多地使用“价格”概念,少使用“补偿”概念。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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