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挖墓焚尸”执法不可取(2)

【案例】“挖墓焚尸”执法不可取(2)

对土葬者“掘墓焚尸”做得太恶了

一位过世的老人,墓穴被强制挖开,尸首被当场焚化,发生这样的事情让人不忍想象。有网友指出,掘墓焚尸自古就是最恶毒的报复方式,只有有深仇大恨之人才能做出如此恶毒之事。如此对待已故之人,不仅是对死者的亵渎,更是对生者的再次伤害。更何况这样的事情是由公务人员来执行,就更加令人愤慨!执法者在百姓眼中代表着政府形象,如此暴力执法只会激化矛盾。

据报道,泾县民政局长事后作出解释称,将老人坟墓挖开,尸体现场火化是“按相关规定进行的”。但是,2012年修改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已经废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条文。即便“可以执行”,强制挖开坟墓、现场焚尸的做法也是被严令禁止的。

中国传统文化讲究的是“死者为大”,即便有人违规土葬,是否也应以劝导为主?掘墓焚尸依的又是哪一种规定?

泾县民政局作为政府部门,对法规的解释却存在如此大的漏洞,是真的不懂法,还是心中压根就“无法”,不得而知。但无论何种情况,一句“按相关规定进行”的解释都让生者无法接受。

有法必依,政府部门更应以身作则,百姓才心服口服。何况是涉及民众情感之事,身为公务人员更应对自己的言行再三斟酌、思虑周全。简单粗暴的强制执法只会引发民众更大的抵触情绪,若心中毫无法纪观念,肆意践踏法律,也只会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不禁要问,若此事发生这些执法人员自己的身上,又作当何感想?那么,请设身处地为死者家属想一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强行“挖坟火化”符合哪条规定

从法律上分析,民政局启动行政执法,乃是因为当事人并未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进行火葬,但采取挖坟火化的强制执行,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明文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2012年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也废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条文。不知泾县民政局所谓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究竟何指?

更重要的是,这种明显违法的执法行为,直接构成对公民的精神伤害。当地民政部门或许并无侮辱死者的意图,但其行为却在客观上造成了侮辱的结果。即便是火葬,也应按照一定的庄严程序安排,而非简单地将坟挖开对棺木浇柴油烧毁,连骨灰都找不到。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扒人坟墓是一种十分恶毒的人格侮辱,在古代则被视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现代文明社会,土葬不符合环保理念,执法背离文明规范肆意妄为,带给当事人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害,更不具正当性。

国人自古奉行死者为大,入土为安,而土葬在当今许多农村依然盛行,这种深刻在传统文化心理层面的情愫,可能与现代殡葬执法相冲突。对此,通过柔性手段而非简单粗暴的方式,在对传统保持应有敬畏的基础上实现执法目的,应是文明执法的内在要求。遗憾的是,泾县民政局在动用执法权时,既忽略了更高法律规范的效力,又低估了民间传统文化心理的反抗,最终使自己陷入既违法又违背情理的困局。

从之前广受批评的平坟运动,到这次挖坟火葬的强制执法,行政部门在传统与现代之间,似乎并未找到一个有理、有利、有节的方式。面对祖先崇拜、奉行孝道、封坟护道等传统文化价值,执法部门既要尊重“入土为安”的民间心理,又要推行火葬的现代文明殡葬改革,破解困局的关键在于:法律依据上没有瑕疵,执法程序上充分正当,善后处置中充满人情。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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