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协商”与“会协商”
当前,协商民主实践中存在着协商不规范的问题,比如只在小范围协商,先决策后协商,以通报情况或征求意见代替协商,协商与否依领导的主观意志而定等等。随着协商民主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各级政协组织“要协商”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也必须正视,与中央对协商民主的要求、党委和政府对政协协商的需求、群众对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期盼相比,我们的知识储备、人才储备、能力储备还相对不足,特别是面对改革发展重大而又全新的前沿问题时,往往力有不逮。
如果说“要协商”是意愿表达,主要靠制度安排来解决的话,那么“会协商”则是能力体现,必须通过自身建设去支撑,方能避免陷入“要你协商”时却“不会协商”的尴尬境地。一要切实把好政协委员“入口关”。把协商议政能力的高低,作为政治因素之外的突出条件,拒绝“荣誉委员”。二要着力培养协商议政的“骨干委员”,让委员在政协也“术业有专攻”。三要不断提高人民政协组织协商的能力,注重整合政协各界别、各专委会和委员的力量,形成和放大协商民主的“乘数效应”。
“求同”与“存异”
营造民主、和谐的氛围,既是政协工作的神圣使命,也是协商民主的基本条件。“求同”是协商的基础,是大势大局;“存异”是民主的体现,也是政协的特色。存异,协商才有对话的可能、求同的意义。特别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形势下,只有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一致性与多样性的辩证统一,才能实现多元主体的共商共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求同与存异二者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协商民主的成效甚至成败。
把握和处理好政协协商民主实践中求同与存异的关系,尤其要注重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平等协商。二是坚持交流交锋,就是要听得进不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三是坚持公开透明。
(作者为上海市闸北区政协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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