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年年扶贫年年贫怪圈 (2)

走出年年扶贫年年贫怪圈 (2)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静认为,精准扶贫难在贫困户的识别。以前贫困户的认定是村干部甚至乡镇干部上报的,上级政府很难进行鉴别,存在一些弄虚作假的现象,不少真正的贫困户和低保户被排除在外。“这几年来,有些地方的村庄实行了民主评议并公示的办法来识别贫困户和低保户,这种自下而上的识别效果很好,建议在实际工作中予以推广。”

汪三贵说,识别出贫困对象只是第一步,更关键的是深入分析不同贫困对象、贫困家庭的致贫原因,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例如,有些贫困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这就需要靠社会保障来扶持;有些是因病因灾致贫,但还有劳动能力,可以提供打工就业的机会和扶持农业生产。总的来说,精准扶贫要做大量更加细致的工作,扶贫政策不能一刀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

《意见》提出,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加大资金管理改革力度,增强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项目资金要到村到户,切实使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简化资金拨付流程,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

汪三贵认为,以往的扶贫项目审批往往是从上到下的管理,报到省里去批准,未必符合基层的实际情况。精准扶贫到村到户,都是些很细很小的扶贫项目,对这些项目的管理只有接近这些贫困户的政府层级才了解情况。因此,专项扶贫资金应该下沉,让更了解实际情况的县级政府根据农户实际需求去做,这样才能更有效率。县级以上政府要把更多精力用于扶贫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保命钱”,审计署日前公布的审计报告表明,一些地方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侵吞扶贫资金等突出问题。《意见》提出,省、市两级政府主要负责资金和项目监管,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好扶贫项目,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资金审计结果的监督,管好用好资金。坚持和完善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积极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作用,加大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力度。逐步引入社会力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李静说,在扶贫项目的立项和执行上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的参与。政府项目可以与企业项目、援助项目等相结合,使政府资金起着补充作用或引导作用,从而动员更大范围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扶贫。在扶贫资金监管上,可以考虑资金分配、资金使用、资金监督三者分开,资金分配由政府进行,资金使用和资金监督委托第三方,如NGO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贫困社区的自我管理和监督,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记者林晖、管建涛)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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