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筑起防腐墙(2)

【案例】“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筑起防腐墙(2)

多位反腐败研究学者认为,党政“一把手”所掌握的人事权、财务支配权、政府采购决定权、建筑工程决策权、审批权等,是“一把手”受贿犯罪最为常用手段,将人财物权力下放给副职领导,对“一把手”分权和限权,有助于实现对“一把手”的监督;而在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集体讨论中,班子其他成员先发言,“一把手”最后发言,将有助于避免“一言堂”。

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则向记者分析:“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已渐成制度趋势,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分管并非甩手不管,配合“分权”还应出台相应的人财物管理的具体措施、权力运行和问责追究制度,明确“一把手”不再握有“拍板权”,承担起监管权,以确保“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管住一把手关键不在分权在限权

长期以来,“一把手”作为一个单位或一个地方的主要领导干部,因权力太大,导致出现问题很多。前几年在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受纪律处分的干部中,“一把手”的比例占总数的1/3以上。由此可见,对权力行使实施制约监督,“一把手”理应首当其冲。

理论上,“一把手”不直管人财物等,可以起到分权和强化监督的作用。例如将“一把手”人财物的直管权力分给副职之后,“一把手”的权责就不像以前那样大,可以集中精力主要管好方向、管好班子。又例如“末位表态制”可以防止别人还没发言,“一把手”就“先声夺人”,进而规避“一言堂”。但有一个很明显的疑问是,纸面上的“一把手”不直管人财物,是不是“一把手”就真的管不了呢?解决不了此问题,这一制度安排在现实中很难说管用。

值得一提的是,时至今日,“一把手”不直管人财物并非什么创新做法。早在2010年初,广东和湖南就相继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党政正职一般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例如湖南省委出台《加强对市州和省直厅局级单位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特别提出,厅局级党政“一把手”要执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做到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政(务)、工程项目。但事实证明,近年来“一把手”落马现象并不少见。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的落马正是因其2012年-2013年初担任衡阳市委书记时犯了事。至于广东省,仅2013年就有38名厅官423处座落马,其中的“一把手”(包括在担任一把手期间出事者)占了相当比例:揭阳市原市委书记陈弘平、省海洋渔业局原局长李珠江、省科技厅厅长李兴华、省国家税务局原局长李永恒、增城市委书记曹鉴燎……

基于实行“一把手”不直管人财物近四年来的湖南、广东等地,仍然出现不少“一把手”犯事的事实,问题自然是,“一把手”不直管人财物为何并不怎么管用?正如有人问,“一把手”不直管人财物,那他管什么呢?事实上,这个问题很隐晦。不直管蕴含两层意思:一是管不了,二是可以间接管。而从制度设计来看,“一把手”不直管人财物显然不是管不了,而是以监督者身份间接管——“一把手”毕竟是“老大”,他还有其他权力,例如人事建议权或提名权;在“一把手”领导下,有几个副职敢于全面担得起直管人财物的权力呢?换言之,就算“一把手”违规插手人财物,有几个副职领导敢对着干呢?同理,在末位表态制中,就算“一把手”最后发言,但若缺乏约制,前面所有人难免说了也是白说。

分析至此,问题已然明了,即防止“一把手”贪腐的关键不在于削权而在于限权——只要能够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牢笼,即便给“一把手”再多再大权力,又何妨呢?反之,如未能对权力进行全方位监督,就算把“一把手”的所有权力都分出去,使“一把手”成为傀儡,贪腐主体也不过是由“一把手”变为“二把手”“三把手”而已。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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