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险≠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
问题在于,近来发表多篇研究生学位论文、专业期刊学术论文,甚至某些各级“两会”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发言中,都提到世界主要国家相继建立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错!近日见到某地保监局组织该地主要国企、民企和外企保险企业,包括世界主要国家的著名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人员在内,特别通过和国外母公司逐一核对情况,最终提供的政策研究报告(评审稿)文本是:“研究显示,至今没有一个主要国家和地区有专门的食品强制责任保险法规定。通过法律与监管双重压力,市场主体自觉不自觉地运用保险等手段,实施风险保障与赔偿义务。”这些国家主要依据的是“产品责任法”类法规。在这些国家,食品和其他工业产品一样一律适用“产品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投保的是产品责任险、产品召回保险或产品污染保险等险种,这些险种纯属各市场主体的商业契约行为,而不是法律法规特意规定的强制行为。比如,在“产品责任法”类法规的框架下,美国食品安全侵权的理赔原则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只要发生食品安全侵权事件,不论食品生产销售商主观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这就使得食品生产企业不敢不“自愿”投食品责任保险。在德国,由于消费者团体的强大压力,产品进入超市都需要提供已有保险合同,确认一旦发生索赔能够及时得到补偿。
曾听得一位在保险行业摸爬滚打几十年的“老法师”讲起,和“交强险”不同的是,要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所需基础数据的积累非常薄弱,也没有国际同行的经验和成熟做法可以参考借鉴,更何况我国幅员辽阔,地域间发展十分不平衡,各个地区的生活习俗习惯,包括饮食习惯存在着巨大差异,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评估、承保食品的类别、承保方式、费率的厘定、风险管理和保险理赔、诉讼程序的介入等诸多技术环节的设计、推开,都会困难重重。
对“道德风险”的担忧并非毫无道理
西方发达国家当下面临的食品安全风险,主要有人力不可掌控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和纯粹市场风险(包括食品监管指标体系、科学技术创新及新技术应用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海外贸易进口相关风险)两大块组成,而我国目前还得加上严重的“道德风险”。表现为,企业作为市场逐利者的定位,在市场中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始终大于它的公益考量,因此,一旦有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这层“保命符”在身,企业很有可能会愈发无视其社会责任,因为即使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它们也可以将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逃脱市场的无情惩罚。因此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否会导致更多的食品安全事件或使食品安全存在更大的隐患,也就是对所谓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道德风险的担心和忧虑,并非是全然没有道理的。如果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义务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架构进行明确的规范约束,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在保护消费者获得充分救济的同时,也有可能使他们暴露在新的难以预测的风险面前。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可能会是一样好东西,但是在真正全面推开以前,我们一定要静下心来,好好研究一下,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把它的前因后果和上下左右都搞搞清楚,毕竟这是一件谁也没有做成过的事。先在某些地区,有限品种上做“小样实验”,进行探索,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开,社会风险和技术风险可能会小一点,社会效果也会更好一点。
(作者为上海市十一届政协常委、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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