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构层次序数标注不当
对于篇幅较长,内容较丰富,层次较多的公文,写作时常常要标注序数,分条列项,以显得眉目清楚,易于阅读、理解和执行。《办法》规定:“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只有一个结构层次时,就用“一”,而不用其它序数。在实践中常出现不规范现象。例如《关于××省××地区××银行机构合并问题的请示》 (××银发〔1996〕124号)、《××省××培训中心关于筹建教学急需实验室的请示》 (××中心〔2001〕15号),这两篇公文的内容都只有一个结构层次,其序数标为‘‘l、2、3……”,正确的应为“一、二、三……”;又如《××县人民政府关于召开经济工作会议的通知》(1998年9月8 日),也只一个结构层次,其序数标为 “(一)、(二)、(三)……”,显然也是错误的;再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1993年10月5日),内容有两个结构层次,第一层标为“一、二、三……”,第二层标为“(1)、 (2)、 (3)……”,很明显第二层序数标注错误,应标为“(一)、(二)、(三)……”或“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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