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新改革理念的社会治理(2)

作为全新改革理念的社会治理(2)

核心提示:早在党的十六大,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管理和社会管理创新就被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国家战略高度而提出,并被摆到了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唯有实现这些条件,遵循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社会管理才能走向社会治理,社会建设才能达成社会善治。

在我国,面对民间社会弱小和发育不足,如何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组织,使民间社会成长起来,将成为完善我国社会治理结构的重要载体,对于我国社会走向成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政府重视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改革中的作用。无论在公共事务的管理还是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政府都应该重视社会组织和市场的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将部分相关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和市场,使得社会组织、市场和公民成为合作共治的多元主体。对此,政府必须坚持积极扶持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多种方式,不仅要发挥他们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中的主体作用,而且要发挥它们在相关决策和政策执行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使民间社会在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真正成长起来,体现社会治理的民主化原则。

社会治理强调参与与协商,要求恰当的参与渠道和机会,要求有效的参与途径与方式。政府与民间社会的合作治理需要强大独立的民间社会和有公共精神、参与精神的公民作为基础,因此,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向共同治理的转变,决定了培养公民参与和志愿精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以及促进民间社会的自主自治将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向和落脚点。只有充分发挥公民的参与力量,使民间社会成为社会治理的真正参与者和监督者,不断完善公民权利对于公共权力的制约机制,才能在调动公民和民间社会参与积极性的前提下保证和增加社会治理的透明度;才能促进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切实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证公民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及时反映群众意愿,引导全体社会以理性合理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等。

有了公民参与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仍然需要合理的参与方式和途径作为实现社会治理的手段,而协商作为一种民主治理的方式,强调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在公共利益的指向下通过对话、讨论、协商而达成共识,并最终形成约束各方参与主体的公共决策,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目标。从参与到协商,社会治理不仅实现了各方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和机会,也实现了各方主体最终的有效参与。

综上来看,社会治理改革不可能一朝一夕完成,也不是某个或几个政府职能部门能够完成,它牵涉到政府职能转型和政府体制改革,牵涉到民间社会的成长与培育,牵涉到政府与社会的理性互动与合作。唯有实现这些条件,遵循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社会管理才能走向社会治理,社会建设才能达成社会善治。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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