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假释制度不如完善监督

取消假释制度不如完善监督

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律师朱列玉在广东团全团会议上表示,建议取消假释制度,建监狱医院专门来收监保外就医人员。他同时表示减刑案件应当公开开庭,通知受害人家属出庭并发表意见。(3月12日《新快报》)

朱列玉代表举例:“2009年,广东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他搞了假‘保外就医’,一天牢都没坐过。”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对于减刑,假释以及保外就医,舆论有个形象的说法是“贪官的越狱通道”,一语道破问题所在。

尽管如此,我仍不认同取消假释制度的建议。假释制度虽然容易被特权阶层所利用,甚至引发司法腐败,但问题并不出在这个制度本身,不由分说地加以取消,固然痛快,却有因噎废食之嫌。至于建立监狱医院专门收监保外就医人员,目前我国的司法资源本来就十分有限,而保外就医也只是小概率事件,一旦付诸实施,一方面成本太大,另一方面利用率也十分有限。

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制度,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事实也证明这是一项十分成熟的制度。刑罚的意义不仅在于惩罚罪犯,更在于通过惩罚来教育和改造罪犯。或者说,惩罚只是手段,尽可能地创造条件让罪犯悔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才是最终的诉求。而假释制度就是这一法理原则的具体体现,通过对一些真心悔罪、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予以释放,有利于体现刑罚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鼓励和激发罪犯更好地改造,客观上也可以节省执法成本和负担。退一步说,目前假释更多适用于特权阶层固然是一种司法不公,但如果取消,事实上剥夺了其他人适用这一制度的机会,岂不是更大的不公?

假释、保外就医等制度之所以被滥用,异化为特权通道,原因在制度之外。通俗地说,就是“好经被念歪了”。以林崇中为例,被判有期徒刑10年,因为搞了假的“保外就医”一天牢都没坐过,不是“保外就医”的错,而是人的原因,确切说是“权力通吃”的结果。因此,取消假释制度,不如完善监督,让制度真正刚性起来,不被权力所染指和操纵。

完善监督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制度的完善。以假释为例,何为“确有悔罪表现”,何为“不致再危害社会”,必须有更为明确的可量化的标准,否则自由裁量权太大,很容易形成制度“后门”,被一些有权有势者以及执法人员所利用。

二是充分的司法公开。假释、保外就医等制度,客观上是减轻了对罪犯的惩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而在操作上必须慎之又慎,最好的办法就是司法公开,让舆论和公众来监督制度的运行。譬如朱列玉代表提出,减刑案件应当公开开庭,并通知受害人家属出庭并发表意见。

最重要的一点,当然还是完善问责。司法和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帮助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获得假释、保外就医,其实是一种赤裸裸的司法腐败,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加以打击。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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