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顶多免职”的侥幸心理要不得!(2)

【案例】“顶多免职”的侥幸心理要不得!(2)

检察官说法

受贿10万元以上起刑10年

针对此案,延边州检察院公诉处负责人介绍,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判决轻重要根据具体案情。法律规定,投案自首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只有投案自首,才能让判决结果减轻到10年以下。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祝延滨投案自首,那么根据他良好的认罪态度和主动退赃的情节,他可能会被从轻判处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他情节,比如本案中祝延滨所具备的主动退赃、坦白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只是法定从轻情节,判决时只能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减轻,最低起刑也是10年。

延伸阅读

教育系统腐败案陆续开审

据延边州人民检察院介绍,祝延滨受贿案是延边教育系统腐败案中的一个。延边教育系统腐败案由安图县教育局局长矫青巍巨额受贿案引发,包括安图县教育局两名副局长、计财科科长,敦化市教育局局长、副局长在内的教育系统干部纷纷落马。

目前,安图县教育局副局长吕毅志、安图县教育局副局长田长顺、安图县教育局计财科科长朱延斌受贿案已经开庭审理完毕,等待判决。其他教育系统腐败案将陆续在延边各地开庭审理。

副局长为何有“顶多免职”的侥幸

仅仅受贿17万元便判10年,这个结果当事人没有想到,其实也超过了不少人的想象。然而,这却有严格的法律准绳,也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我国刑法一般以5000元为立案起刑标准,5000元以下只有“情节较重的”才作处理;5000元至5万元的,一般判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而从现实来看,受贿10万被判刑10年的并不在少数。比如据此前媒体报道,辽宁省沈阳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原校长任开宽在任职期间,收受好处费17万,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原副主任许安因受贿10万元而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另一种情况是,一些人收受了巨额贿赂,在量刑上比之并没有严重多少。媒体曾报道,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臧世凯曾举了三个不同地方的例子,一个受贿10万元且只有一笔,被判了10年;一个受贿514万元,被判14年;一个受贿金额为300多万,判了10年。或许,正是因为有了受贿514万才判十余年的案例,才让包括副局长祝延滨在内的一些人有了“顶多免职”的侥幸。

事实上,副局长“顶多免职”之见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因素,曾有消息透露,近年来70%左右职务犯罪案件被免予起诉或适用缓刑,一些本应受到起诉或者刑罚的人,最终没有被追究。据一些办案人员透露,正是因为大量的重刑轻判,甚至交钱过关的潜规则大行其道,导致一些部门和行业呈现出“前腐后继”的状况。究其原因在于,量刑和处罚的过轻并没有形成威慑效应,“大不了免个职”几乎成了普遍认识,而真正依法判刑反倒让一些人感到惊讶,以至于让人不得不“后悔死了”。

对于很多贪官来说,收受数百万才判10年,10万元的数目显然“性质并不严重”,两者之间也不能相提并论。从这一点来说,副局长“顶多免职”之见或非短视,而可能是法律本身出现了漏洞,使得“罪刑相当”的原则未能充分体现,从而导致认识上出现了误区。如此看来,如何让法律更科学和准确,显然无法忽视公平这一核心原则。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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