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辩证认识法治思维

北京:辩证认识法治思维

摘要:践行民主思维、规则思维、道德思维、发展思维等也是践行法治思维的体现。

法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社会基础和时代特色。认识法治思维不能脱离社会和时代,不能局限于法律制度本身。实际上,法治思维并非绝缘于其他思维模式,而是在其他思维模式基础上孕育产生,并与其他思维模式一起交织发展的。

法治思维首先是民主思维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不少人认为,在法治国家中法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大权威,但事实并非如此。 在法治国家中,每个人的地位和权威的确在法律之下,但由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始终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才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大权威,人民有权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是法律服务的对象。因此,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思维首先是民主思维,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要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按照一定程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法治思维形式上是规则思维

不少人在解释法治涵义时,认为法治是人治的对称,是对人治的否定。实际上,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要人来制定和执行的,任何社会都是人的统治。 人治有可能是贤人之治,也可能是庸人之治,甚至还可能是愚人之治。人治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需要通过法律这一工具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予以修正平衡。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是基于规则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所以,规则是法治的载体,法治思维形式上是规则思维,即要将实践证明正确的规则及时上升为法律,并严格遵循现行规则,权力不能突破法律,法律是不能逾越的底线。

法治思维本质上是道德思维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道德贯穿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全部领域,是实践中自发产生的真善美的共识,存于民心,流传后世。道德强调内心合理合情,要求人的自律;法律强调行为合法合规,要求国家他律。道德未必都为法律所确认,但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没有道德认同的法律是难以持久的。法治国家中,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道德,法律是一部分道德内容的强制版,违反法律就是严重失德。因此,法治思维本质上是道德思维,即法律必须符合道德,失德之法即使制定了,也难以有效执行。要大力弘扬道德,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治思维认识上是发展思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主要是遵循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又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比较而言,后者对法治建设的认识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深化。实践发展永无止境,为实践服务的法治建设也永无止境。法律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断修改完善的,内容不断充实,体系更加完备,从而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法治承认法不是完全合理的,承认法不是万能的。因此,法治思维认识上是发展思维,即法治要服务于改革开放,要勇于自我革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因此,践行民主思维、规则思维、道德思维、发展思维等也是践行法治思维的体现,不应当把法治思维作为完全不同于这些思维的独特思维。当然,法治思维也有自身的标志性特点,简单来说就是依法办事的思维。

(作者单位分别为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华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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