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测评效果有赖程序民主

群众测评效果有赖程序民主

摘要:让公众参与司法、评判司法、监督司法是现代司法民主化的发展趋向。民主包括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正如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一样,程序民主并非只是实质民主的工具,而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检察工作群众满意度测评作为司法民主化的重要内容,同样也需要正当程序和公开透明程序的保障。

让公众参与司法、评判司法、监督司法是现代司法民主化的发展趋向。民主包括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正如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一样,程序民主并非只是实质民主的工具,而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检察工作群众满意度测评作为司法民主化的重要内容,同样也需要正当程序和公开透明程序的保障。离开了程序的保障,群众满意度的测评很有可能偏离其本意,沦为形式主义。从实践看,程序的价值还没有得到应有重视,评估程序的中立性欠缺、公开性不足、交涉性不强的问题还十分突出,已成为制约群众满意测评健康发展的瓶颈,亟须以正当程序的理念为指导,加以改进。 

一是推进评估组织与评估对象的分离。程序中立性要求任何人都不能担任自己的法官。目前的测评还不能从根本上摆脱“自己评估自己”的质疑。可按照程序中立性的要求,由检察机关委托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如院校、科研所、专门调查机构等组织开展测评工作,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测评组织的中立性,实现评估组织与评估对象的分离。 

二是推进评估信息的公开。程序公开性要求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开是参与的前提,是实现公民参与的必要途径和参与权利落实的必然要求。司法只有做到公开,才能让人民群众以最直观、最具亲历性的方式感受司法的公正、公平与正义。而测评的成效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建议结合目前正在推进的检务公开,检察机关将执法办案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让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状况;及时将评估的目标和任务、评估的内容和指标向社会公布,让群众明白评估的意义和目的;将评估的结果及改进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在全程公开中,实现公民主动参与的良性循环。 

三是推进评估过程的双向互动。参与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利益维护方式。法律程序的意义就在于它具有对于恣意的限制和理性选择的保证。双方在交涉的过程中,让各自的观点、事实、理由充分展现和交锋,才能确保群众独立思考,并作出理性的判断。所以,程序民主所体现的意见表达、说理辩论是实现公民参与不可缺少的条件。从实践看,群众满意度测评缺少“反馈———回应”的交涉过程,民意调查主要采取问答的单向互动方式,易使测评演化成为考评而考评的“数字游戏”。要改变当前单向互动的做法,不仅在评估内容、指标的确定上要让群众参与,在评估结果和改进工作方案上也要让群众参与,听取批评建议。这样可使检察机关与公民充分互动,既有利于引导群众理性参与、客观测评,又能促使检察机关回应群众需求,及时改进工作。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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