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各级政府一把手承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2)

北京各级政府一把手承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2)

验收审查机制

存在隐患企业

复产将设安全门槛

实施意见要求,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出具隐患治理验收评估意见。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经营。

根据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企业验收评估后,应对政府挂账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现场审查。达到治理目标的,予以销账;未达到目标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有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负责吊销证照。

惩处问责机制

重大事故责任人

终身不得主政本行业企业

根据要求,企业应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对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情况、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行为依法严格处罚,提高违法成本。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

据了解,本市还将在必要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强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