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党章(2)

二大党章(2)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如各级所在地尚无地方支部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指定隶属邻近之支部或直隶区执行委员会;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直接受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指挥监督)每一个机关或两个机关联合有二组织以上即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指定若干人为该机关各组之干部。各组组织,为本党组织系统,训练党员及党员活动之基本单位,凡党员皆必须加入。

第五条 一地方有两个干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到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站委员代理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派员召集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直接隶属中央。区执行会所在地方得以区执行委员会代行该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职权。

第六条 各区有两个地方执行委员会以上,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执行委员会必要时,即派员到该区召集区代表会,由该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区之范围,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变更之。

第七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八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半年,组长任期不定,但均得连选连任;干部人员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随时任免之。

第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方法;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党务及会计;其余委员协同委员长分掌政治,劳动,青年,妇女等运动。

第十条 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各种议案及各地临时发生之特别问题,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均得指定若干党员组织各种特别委员会处理之,此项特别委员会开会时,须以各该执行委员会一人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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