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党章(6)

二大党章(6)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之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之权属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二二年七月一六日---二三日)议决自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根据中国革命博物馆复制本排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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