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之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之权属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二二年七月一六日---二三日)议决自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根据中国革命博物馆复制本排印)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