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一条 各组,每星期由组长召集会议一次;各干部,每月召集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地方由执行委员会每月召集各干部会议一次;每半年召集本地方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区,每半年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本区代表大会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
第十二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全国代表临时会议;有过半数区之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亦必须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人数,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定之。
第十四条 凡一问题发生,上级执行委员会得临时命令下级执行委员会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
第十六条 中央及区与地方执行委员会,均由委员长随时召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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