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党章

六大党章

中国共产党党章

(一九二八年七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名称

(1 )定名: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之一部分,命名为“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支部。

第二章党员

(2 )入党资格: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加入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3 )入党手续:新党员入党时,由党支部通过 ,并须经过本县委,或等于县委组织的区委之批准,入党的条件分下列数种:

(甲)工厂工人须经党员一人介绍,由生产支部通过。

(乙)农民手工业者,知识分子及各机关下级服务人员,须有党员二人之介绍。

(丙)各机关高级服务人员,须有党员三人之介绍。

附注:

(一)介绍人应对被介绍者负责,如遇有介绍者不确实时,则应受党纪之制裁,以至于开除党籍。

(二)在新党员未批准为正式党员时,各相当党部,得委任该新党员以某种工作,借以考察其程度,及其对于党之了解。

(三)少共团员入党时,由少共委员会介绍,亦须经上项各相当之手续,由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或上级党部之批准。

(四)在每种特殊情形之下,党的各级委员会均有直接征收,或通过新党员之权。

(丁)脱离其他政党(如国民党等)而加入本党的,须经有党籍一年以上之党员三人介绍。若从前为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者,则经省委之批准,若从前为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者,则须经中央之批准。

(4 )组织之改变: 其他部分的政治组织,或整个的政治集体,以及整个党的组织,加入或转入共产党时,必须经中央的决议。 

(5 )党员迁移: 党员由这一个组织迁至别一个组织的工作范围内(区域内)时,应转入其所在地之组织中,去作为这一个组织之一员。党员由这一组织转别一组织及一国移至他国的一切手续,须按照中央颁布的规例。 

(6 )开除问题: 开除党员须由该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经党的上级委员会批准,方发生效力。同时在开除决议还未经上级机关批准以前,应即停止被开除者在党内一切工作。不服从开除决议者,可以上诉至最高党的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员有反党行为时,有直接开除其党籍权,不过此开除的决议,应通知被开除者所加入的下级党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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