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党章(2)

六大党章(2)

第三章党的组织系统

(7 )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的其他支部一样,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如下:

(甲)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

(乙)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

(丙)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且恰当的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管辖某一区域的组织,对该区域各部分的组织为上级机关。党员对党内某一个问题,只有在相当机关对此问题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可以举行争论。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应无条件的执行,即或某一部分的党员或几个地方组织不同意于该项决议时,亦应无条件的执行。

(8 )指定指导机关:在秘密环境之下,于必要时,党的下级机关得由上级机关指定,且经上级机关之批准,得指定新委员加入党部委员会。

(9 )党的地域区分:党以地域原则划分为单位管辖某一区域的组织,对于该区域内各部分的组织为上级机关。所有党员无民族与国界之分,都应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党部组织,成为中共的党员。

(1 0 )各级机关执行权:党的组织在共产国际和党的决议范围内,对于地方问题有自由处决权。

(1 1 )各级党部的高级机关:各级党部之高级机关为党员大会,代表会议,或全体大会。

(1 2 )各级执委:党员大会代表会议或全国大会选举其各级党部执行委员会,此执行委员会,在前后两大会期间,为指导机关,指导各级相当组织之一切经常工作。

(1 3 )批准问题:一切新成立党的组织(支部县委等等),必须经过其隶属的上级机关批准。

(1 4 )本党组织系统如下:

(甲)在每个工厂、作坊、商店、街道、小市、镇、军队等中: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干事会。

(乙)城区或乡区内:区党员大会或区代表会议---区委员会。

(丙)县或市的范围内:县或市代表会议---县或市委员会。

(丁)特别区(包括几县或省之一部分):特别区代表会议---特别区委员会。特别区的组织,如有必要时,得由省委决议成立之。

(戊)省: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

(己)全国:全国大会---中央委员会。

(庚)为易于指导各党部工作起见,中央委员会,得按情形之需要,在数省范围内成立中央执行局,或中央特派员。中央执行局和中央特派员由中央委员会指定之,并只对中央委员会负责。

(1 5 )党部机关:为处决党的各种特殊任务起见,各级党部委员会之下,得成立各部或各委员会,如组织部、宣传部、职工运动委员会、妇女运动委员会等等。各部或各委员会隶属于党部委员会,受其指导而工作,并经过党委员会而实行自己的决议。党部委员会下各部之组织,由中央决定之。

附注:为在其他民族的工农分子中用其民族语言以便于工作起见,于当地的党委员会之下,设立少数民族工作部。此少数民族工作部应在当地党部指导和监督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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