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党章(9)

六大党章(9)

第十章中央委员会

(3 8 )中央委员会委员之数量,由全国大会规定之。

(3 9 )中央委员会在党的全国大会期间内,是党的最高机关。代表党与其他政党发生关系,设立党的各种机关,指导党的一切政治的组织的工作,指定在他的指导和监督之下的党中央机关报的编辑,按环境之需要,可派中央特派员于各省党的组织并设立中央执行局,进行含有全党的意义的印刷局等事业,分布党的财政和力量,并管理中央会计处等等。中央委员会应按期召集全体委员会之会议---至少每三月一次。

(4 0 )中央委员会由其本身委员中选出政治局以指导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前后期间内党的政治工作,并选举常务委员会以进行日常工作。

(4 1 )中央委员会按照各种工作部门而设立各部或各委员会,例如组织部、宣传鼓动部、职工运动委员会、妇女运动委员会、农民运动委员会等等。各部或各委员会的任务,是由各该工作部门中依照中央指示的进行各项工作,中央委员会指定各部及各委员会主任,这些主任应尽可能的由中央委员会中委员充任之。

(4 2 )中央委员会以经济政治之条件为标准,而规定各地党部组织活动之范围,依全国之行政区域而划分各种地域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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