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党员
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交纳党费,都可以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条: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履行入党手续,有党员二人介绍,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部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由支部大会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做到:
(一)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二)为中国和世界的大多数人谋利益;
(三)能够团结大多数人,包括反对过自己反对错了并且认真改正错误的人,但是,要特别警惕个人野心家、阴谋家和两面派,防止这样的坏人篡夺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保证党和国家的领导权永远掌握在马克思主义革命家手里;
(四)有事同群众商量;
(五)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四条: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由党的各级组织,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死气沉沉,经教育仍无转变,应劝其退党。
党员要求退党,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必要时,在非党群众中公布。
证据确凿的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蜕化变质分子、阶级异已分子应清除出党,并不准重新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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