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大党章(4)

九大党章(4)

第四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八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九条: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产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开。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在主席、副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若干必要的精干的机构,统一处理党、政、军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党的地方和军队中的组织

第十条:党的地方县以上、人民解放军团以上的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和军队各级党的委员会,产生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第六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一条:厂矿企业、人民公社、机关、学校、商店、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一般设支部;党员较多或者根据革命斗争需要,也可以设立总支部,或者基层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每年改选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要高举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发扬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作风,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领导党员和广大革命群众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二)对党员和广大革命群众经常进行阶级斗争和两条路线斗争的教育,领导他们向阶级敌人作坚决的斗争;

(三)宣传和落实党的政策,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开展党内积极的思想斗争,使党的生活朝气蓬勃;

(五)发展新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经常整顿党的组织,吐故纳新,保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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