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与创新方向(2)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与创新方向(2)

二、小规模土地私有妨碍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值得警惕

自三十多年前安徽小岗村的大包干经验在全国农村普遍推广后,形成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该制度有三个要件:一是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二是集体土地由农户承包经营,三是集体统一为农户经营提供社会化服务。但众所周知,2006年农村税费改蕈后,农户不仅不再向集体缴纳任何承包费用,而且承包地转让给其他人经营时租金全部归原承包户收取。这样,不论是在经济学意义上还是在法理学意义上,集体经济组织就丧失了土地所有者的基本权利——通过对财产的占有获取收益。在大多数农村,集体都是经济上几乎没有任何收入的“空壳”,无力向农户提供经营服务。正因为如此,农村需要深化改革。关键在于往哪个方向上改。

“集体学派”反对以改革的名义搞农村集体土地私有化,并不是抱着计划经济时期盛行的“左倾”意识形态不放,而是因为这种事实上的土地私有阻碍了农业发展。具体表现就是,土地分割细碎问题长期解决不了,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撂荒的状况越来越严重,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这是因为,几亿农民在比较效益驱动下,选择外出务工经商,无法兼顾农田的精耕细作。这一现象并非中国特有,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日本早就出现了,以至于从20世纪70年代起,日本就有了带嘲讽味道的“游玩农业”、“周日农业”等说法,指责那些以非农产业收入为主、农业经营收入为辅的所谓“第二种兼业农户”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忽视。如果没有私有制对于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制度性障碍,日本的农产品自给率还可以提高十个百分点左右。“私有学派”认为一旦土地私有,就可能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生产,这其实是出于对自由竞争的迷信,结果只能是重蹈日本覆辙。

三、我国农民新的伟大创造:靠市场机制确权把集体变成土地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

既然土地集体变成私有不利于经济发展,就理应受到农民的抵制;既然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具有制度优势,就理应受到农民的拥护。事实确实如此。

众所周知,眼下一些地方在做土地确权工作,却进展缓慢,激发不出当年农民搞大包干那样的热情。一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完成很长一段时间,仍然看不到任何经济发展的新迹象。

与土地确权的冷清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笔者近半年来在广东省清远市搞农村综合改革调研,了解到一些当地的农民自发改革案例,深受启发和鼓舞。这里仅举网络上容易搜索到改革基本情况的广东省清远市叶屋村一个例子。

叶屋村通过村民自治机制推动“土地改革”(注:村民就是这样说的),从2010年起,改变了多年来各家各户土地七零八落的状况,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农户只承包一块旱地,主要劳动力在家务农的农户可以承包一块水田和一块旱地,总之,各家备户都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问题彻底解决。同时,吸收四十多名青壮年劳动力回村务农,所有农户单纯靠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最低人均收入也已经超过了15000元,比改革前多出3—4倍。

叶屋村进行土地改革的直接动因就是要由穷变富:村长叶时通作为养鱼专业户早已过上了小康生活,2008年他想到,如果各家各户分散的承包地集中连片,选好种养项目,收入都能与自己差不多。对于叶时通的想法大家都认同,但要做到集中连片经营,必须调整多年未变的土地承包关系,对此的意见就五花八门了o最大的阻力来自那些人均占有较多土地和较好土地的农户,他们认为自己吃亏了。经过三十多次各户家长共同开会讨论,最终形成了大家都能接受的改革方案。用农村土地改革的常用术语概括叶屋村的经验,也可谓是明确产权的过程:

首先,明确土地的所有者是集体,不是私人,集体有权调整土地。这个集体不是行政村,更不是乡镇。

其次,明确集体土地的成员权,只有生活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人拥有集体成员资格,娶进来的媳妇和新生的孩子获得土地承包权。嫁出去的闺女和过世的老人失去土地承包权。

再次,用地租调节各户土地的多少和肥瘦。每人无偿承包1亩水田和2亩旱地,其余要付地租,内部没有人愿意承包的土地由集体来统一向外出租。

最后,集体租金收入的使用公开透明,主要用于改善生产条件,也拿出一些奖励学生和孝敬老人。所有水田旱地都由集体修通机耕道,所有水田都由集体修建完善的排灌设施。

叶屋村通过土地改革,既整合了各户分割细碎的土地,又破解了集体经济空壳难题。该村经验给予我们的启示是:租金既实现了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又调节了土地资源在经营者之间的合理配置,反过来帮助了劳动者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在叶屋,古典市场经济理论描述的地主、资本家、工人三者之间你多我少的利益对立关系不见了,代之以土地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关系。这是继安徽小岗村大包干之后中国农民基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又一伟大创造,为农村土地改革做出有益探索。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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