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选任工作监督的思考

关于干部选任工作监督的思考

习近平同中外记者见面时提到,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切实做到唯善者用、唯能者用、唯仁者用,切实提高干部素质,积极突破“精神倦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四大危险,才能维系我党强大的生命力和战斗力,才能满足人民群众追求更好生活的愿望,才能得到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拥护和支持。这道理不难理解,但落到实处却实非易事。

今年年初,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干部监督之网织得更加严密,《意见》以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为重要依据,从是否严格执行用人原则和标准、是否严格把握用人资格和条件、是否严格履行用人程序和步骤、是否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等四方面,督促严格按照制度选人用人。笔者认为,新形势下,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切实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真正做到选贤任能、纯洁用人风气。

一、新形势下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必须在监督机制上取得创新。

一是在确保全程跟踪监督的前提下,将监督工作重心前移,即转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通过进一步加强宣传学习和贯彻《干部任用条例》来优化干部任用环境。二是采用事前“堵”、事中“卡”、事后“查”的动态监督。紧扣“唯德才授权”的原则,建立提拔调整干部任前审查和任后报备制度,对于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坚决不予以审批,把好“提名关”、“审批关”、“公开关”,确保干部选拨任用工作的纪律性和严肃性。三是利用现代化技术,建立健全立体式、全方位的开放式监督体系。积极发挥人大、政协、执纪执法部门及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等多渠道的监督作用,把监督工作真正做的透明公开。

二、新形势下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必须在严抓制度落实上取得突破。

当前选人任人容易出现违规用人的问题,单靠《干部任用条例》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制度想要得到良好的执行效果,必然要有与其相配套、相衔接的保障制度。《意见》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档案弄虚作假等违规用人的行为明确提出“十个严禁”和“五个一律”的纪律要求和惩戒措施。只有在严格执行上下功夫,对于违反条例的人,及时追究责任、作出严肃处理,严格落实“督查”“倒查”“可查”的“三查”制度,处查当事人,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使违纪违法者得不偿失、以儆效尤。

三、新形势下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必须强调组工干部的发挥好责任主体地位。

组织部门在干部经常性考察的实际情况结合管理方面的丰富经验,可以转化为组织监督的优势,根据干部的表现和工作需要,对在职的干部和领导实施更有力、更有效的监督。

另外,各级组织部门是《干部任用条例》执行的责任主体。作为组织人事部门既要抓好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落实,更要从严带队伍,坚决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正如《要求》中提到的组工干部要切实增强党性、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存在的不正之风。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刚工作监督对组工干部提出的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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