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走过60年:人民民主,镌刻在每一项议程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走过60年:人民民主,镌刻在每一项议程上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修改了预算法、安全生产法、保险法等法律;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通过了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一滴水里观沧海,一粒沙中见世界。一次例行的会议,映照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和使命,也折射出全国人大走过的60年不平凡的历程。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新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巨轮隆隆启航。

立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改革开放后,迅速恢复、重建民主法制成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使命。随着“八二宪法”的制定和不断完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法律制度建构起来。2011年1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

截至2014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42部。68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

许多重大决定,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

从“一五”计划到“十二五”规划,从授予共和国元帅到恢复军衔制,从通过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到发表告台湾同胞书……“以国家的名义”,是宪法和人民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光荣使命。6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历经十二届,召开了1000多次大大小小的会议,审议通过了1万余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每一次会议、每一项决定,无不见证着共和国的历史进程,无不推动着时代向前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成为全党、全社会的要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改革应于法有据”,为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行进指明了方向。2013年以来,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放开“单独二孩”、设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每一项重大改革无不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授权。

监督“一府两院”,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神圣职责。

60年来,特别是近几届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有声有色。从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到二次会议的一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听取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22个工作报告,检查8部法律实施情况,组织开展4次专题询问和多次专题调研。

选举代表,是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工作。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开启了人民民主选举代表的先河,此后选举法经过6次修改,我国农村与城市每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从8∶1到1∶1。这种演进,见证了我国民主政治制度不断前行的步伐。

60年一个甲子。60年对于一个人来说,也许意味着走向迟暮,而对于一种制度来说,却是青春正当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之所以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最重要的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我们相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实践中,会进一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开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新局面。(记者 温红彦 王比学 徐隽)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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