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预防工作法治化“筑牢权力之笼”

推动预防工作法治化“筑牢权力之笼”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的重要论述,集中体现了总书记预防腐败的重要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的重要论述,集中体现了总书记预防腐败的重要思想。《“筑牢权力之笼”与预防职务犯罪司法研究报告》一书反映了认真学习领会习总书记重要论述的深刻感悟和新时期预防职务犯罪的积极思考,不失为一部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反腐司法改革研究成果。

检察、审判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质上是“筑牢权力之笼”的司法职能活动。长期以来,各级检察、审判机关立足司法职能,在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结合执法办案工作,深入分析犯罪原因,积极提出预防建议,广泛开展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着力完善预防工作机制,创新预防工作方法,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各级司法预防部门和广大预防人员,在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认真履行职责,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加强职务犯罪预防、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付出了艰苦努力,作出了积极贡献。该书总结了职务犯罪预防的实践经验,深刻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取得实效,就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科学内涵,牢牢把握形成“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预防机制这个治本之策。

“筑牢权力之笼”必须坚持“零容忍”的反腐理念。零容忍,意味着腐败没有“特区”,反腐败没有“禁区”;意味着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意味着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构筑起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高压线与防火墙。各级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同纪检监察、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协调配合,增强反腐败合力。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堵住贪官外逃的“出路”,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在惩治腐败犯罪问题上,一切“温情”的土政策必须废止,一切“罚酒三杯”式的假惩罚必须摒弃。只有对腐败分子依纪依法严厉惩治,才能以儆效尤,发挥出惩治的教育作用,也才能有针对性地编织起防治腐败的严密的制度笼子。

“筑牢权力之笼”必须牢牢把握预防工作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办案“补笼”职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与查找制度漏洞紧密结合,及时做好亡羊补牢工作,提高“限权于笼”的有效性;充分履行建制“筑笼”职责,把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促进权力规范的健全完善作为法定义务,增强“限权于笼”的长效性;大力加强警示“固笼”教育,充分发挥刑事法律的震慑教化作用,增强“限权于笼”的功能性;积极开展咨询“护笼”活动,依法为相关单位提供行贿档案查询等预防服务、积极为地方党委政府当好预防工作参谋,增强“限权于笼”的前瞻性;通过实施以查案预防为基础,以建制预防为主导,以警示预防为主线,以咨询预防为保证的“四位一体”司法策略,开创筑牢权力之笼司法预防工作新境界。

“筑牢权力之笼”必须推动预防工作法治化。该报告提出应当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从职能和工作层面上规范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使预防工作的责任主体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如立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预防职责,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明确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责任,并赋予司法机关预防调查、检察建议等相应权力,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范各业务部门的预防职责,规范检察机关和各部门、单位在查办案件、预防教育、整章建制、强化监督等方面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通过相关法规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预防职责,同时将实践中创造的建立领导小组和联系会议、信息共享、分工协作等行之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规定,依法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综合治理新格局。这些思考都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现实性和司法改革参考价值。

加强反腐败司法制度和理论研究,是强化反腐倡廉、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需要。要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思想,增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层面牢牢把握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该报告紧密结合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实际,全方位、多层次阐明了“筑牢权力之笼”所蕴含着的深厚的政治意义和法治价值,全面系统地研究了“筑牢权力之笼”理念下的司法预防策略和改革路径,不失为反腐倡廉和反腐败斗争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

反腐败司法研究既是反腐倡廉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一项涉及面广、交叉性强的新型研究领域,这就要求我们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新思想新观点新论述的学习,坚持在科学理论指导下研究和解决反腐司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研究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预见性和实效性,为推进中国反腐败司法的现代化、科学化和国家化而努力。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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