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追求(2)

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追求(2)

依法治国重要内容是政府依法行政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务院及其下辖的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执行机构,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重大人事任免、监督权力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各级行政机关通过执行人民大会立法、决定来体现执行人民意志。换句话说,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重大事项的决定,都要通过国务院及其下辖的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付诸实施。这样行政机关就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意志得到贯彻实施的关键。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使政府真正依法履行各项职能。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转变职能,退出经济活动、转向市场服务。这些市场服务职能包括:根据宪法、立法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进行行政立法,对市场活动提供规则服务;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信息统计、分析,提供发展趋势预测;对市场中出现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加以惩处,提供市场公正服务;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加以查处,提供市场秩序服务;对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等事业进行统筹安排,为市场、社会提供民生服务; 对呈现非正常运行状况的市场通过利率、税收、汇率等方式加以调整,提供宏观调控服务,等等。政府在转型意义上履行上述全新的行政职能都要依靠、依据法律。所以,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相伴随的就是法治政府建设。

习近平同志强调,“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他还指出,“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执法者忠于法律的信念要靠培养、教育。各级政府要着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依法治国要确保司法独立

法治国家要求司法机关拥有独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司法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2013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同志对司法工作提出一个获得社会高度赞同的目标:“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指出,“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他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

依法治国要全社会树立法治观念

如果说一个国家的权力机构的立法活动、政府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是一个国家法治大厦本身的话,那么,一个国家的全体成员的法治观念、守法意识就是这座大厦的基础。

习近平同志反复倡导全民、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在提倡全民守法中,习近平同志更重视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守法意识的培育。他指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全民、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不是自动形成的,而是要依靠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去促进形成。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他提出,“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同时,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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