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打造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摘要: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也面临不少新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了全面深化改革战略任务,刚刚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

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也面临不少新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了全面深化改革战略任务,刚刚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亟需以法治来破题;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更需加快形成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当年,深圳经济特区在打破计划经济束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勇立潮头,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今天,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育早、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深圳有基础、有条件、有责任率先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以法治立规矩、立秩序、立诚信、立质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再升级,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贡献,努力当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排头兵。

30多年前“破”字当头,冲破计划经济重重束缚,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改革开放前,我国曾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劳动力、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活力得不到充分发挥,严重制约生产力发展。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启了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进程。

深圳经济特区勇当改革“急先锋”,率先进行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多个领域率先“破冰”,创造出1000多项“全国第一”。在改革实践基础上,深圳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十大体系”,主要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所有制体系,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体系,以商品市场为基础、要素市场为支柱的市场体系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一马当先”引来“万马奔腾”。深圳的成功实践起到极大示范带动效应。从沿海到沿江沿边,从东部到中西部,从经济特区到全国各地,市场经济大潮席卷了整个中华大地。从所有制、价格机制到分配制度、劳动用工等领域,一个个“禁区”被打破,建立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现代企业制度等改革任务一项项取得进展。党的十四大吸收全国各地的实践经验,首次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出台《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破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思想障碍、理论障碍和制度障碍,推动我国经济加速走上“快车道”。今天的中国,已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国际地位空前提升。所有这些,都充分证明改革开放的伟大正确,也充分印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强国富民的必由之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历史新阶段,让市场既“有活力、有动力”又“有秩序、有责任”

经过30多年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然充满活力,但一些新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这既有市场本身固有的“不完美”,也有政府与市场、社会发展的不协调。突出表现在:

审批过多和监管不力并存。对于经济活动,一些管理者习惯于事前审批,一些领域审批事项过多、环节过多、时间过长的现象依然突出;一些本该政府负责的事务存在缺位、不到位的问题,尤其是事中事后监管缺失的情况较为严重。

市场垄断和无序竞争并存。行业性垄断、区域性垄断不同程度存在,损害了市场公平。与此同时,也存在市场竞争混乱无序现象,一些市场主体唯利是图、缺乏诚信,罔顾法律道德,“假、冒、伪、劣、黑、乱”现象时有发生。

一管就死和一放就乱并存。一些领域市场监管缺乏常态化、长效化的工作机制,往往出了问题就习惯性采取行政手段“一阵风”“突击式”整治,但风头一过、劲头一松,就又恢复原样甚至变本加厉,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

这些现象,表面看是市场现象、管理问题,从深层次看则是体制、机制、制度和观念上的问题,本质上是经济运行、市场治理还没有完全走上法治化轨道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法律法规不“给力”。一些法律法规质量不高,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对产权的平等保护不够;违法处罚性规定偏软,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一些领域存在盲点和空白。二是司法体系不适应。司法资源配置、权力运行方式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存在诸多不适应,官本位、行政化现象较为突出,导致司法效率不高、公信力不强。三是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执法机制不尽完善,“动员式执法”“选择性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同程度存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不严密,“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较为突出,一些市场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四是法治理念不牢固。由于社会历史原因,情大于法、官大于法问题根深蒂固,许多市场主体“遇事找人不找法”;一些政府部门和市场管理者也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权力运行没有纳入法治轨道,让市场参与者缺乏安全、稳定的预期。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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