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行政诉讼法修改:破“民告官”瓶颈(5)

【案例】行政诉讼法修改:破“民告官”瓶颈(5)

【启示与思考】

本次行诉法修改被各方期待已久,期望颇高,经过多方参与、激烈讨论和三次审议,修正案终于获得通过,整个修改过程既考虑了专家意见,又广泛吸收了民意,体现着民主、法治、科学、务实的良性立法精神。从修正案结果看来,即将生效的新法确实值得期许。

修正案在诸多方面彰显了对公民的权利保护。将公民申请行政机关提供保护的范围从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扩大到所有“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保护,行政机关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可起诉,在紧急情况下,公民可不受期限限制,随时可起诉;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有助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更有力地保障公民权利,限制行政权力,维护司法权威,这必然对执法主体执法方式、手段不断现代化、法治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有理由相信,新行政诉讼法必将成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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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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