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行政诉讼法修改:破“民告官”瓶颈(2)

【案例】行政诉讼法修改:破“民告官”瓶颈(2)

保证公正审理,让老百姓告得了也赢得了

胜诉率低,是行政诉讼中最让老百姓困惑的事情。北京市高级法院近日向社会发布了2013年北京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报告显示,“民告官”案中,原告胜诉率仅为12.1%。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披露,长期以来,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胜诉率不到10%,审判效果和质量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就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有形无形的方式对行政审判加以干预”。

为了解决“审理难”,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这次修法完善了管辖制度,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一些专家认为,这是解决司法公正,防止地方对司法干预的有效办法,也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精神相符。

几天前,上海市高院副院长邹碧华透露,上海将针对行政类案件专设一个“行政法院”,集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以前,各个区的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时候,有时要看区领导脸色行事。我大致估算了一下,行政案件中大约有三分之一的案子政府可能会败诉,但碍于面子,地方法院一般会让政府机关和当事人尽可能协商调解。”邹碧华介绍,设立“行政法院”就是为了缓解行政诉讼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现象。

在11月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对“将设立行政法院”的消息予以澄清,他表示,从法院系统来说,目前没有成立专门的行政法院的打算,但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决定,以及这次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会指定一些法院来审理跨区域的行政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设立巡回法庭,来审理跨区域行政案件或者其他案件。“相信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更加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都会有重要意义。”

强化行政首长责任,不让判决书成空文

今年年初,家住山东德州的李先生因质疑自己居民楼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侵害了自身权益,便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信息公开申请,多次申请均未获得满意答复后,李先生将当地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官司打赢了,可时至今日两被告均未按判决重新答复。

“民告官”赢了,却停留在纸上,也是行政诉讼中原告常常遇到的事情。为了解决“执行难”,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不仅规定“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还增加了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信春鹰认为这是“空前的严格,空前的严厉”。

据悉,针对“执行难”,法院在实践中也会采取“四反”措施:反消极执行,即反对执行工作人员在具备执行条件情况下不执行或者消极执行;反规避,对有执行能力和执行条件,但规避执行和不愿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曝光、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反消极协助执行,对出于地方保护或者部门保护不愿意予以协助执行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裁;反干扰执行,对于出于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而干预法院执行案件的,采取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追究其责任的办法,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拓宽“民告官”法律渠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机制,是否能有效解决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信访不信法”问题?信春鹰强调,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仅有司法机关依法受理和行政机关“经得起告、配合告、减少告”还不够,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主角,就是法人、公民和社会组织,法律在保障原告权利的同时还有一定的要求,那就是公民要依法维权。

江必新也表示,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于解决公民“告状难”方面采取了诸多有效措施,相信会使“信访不信法”问题有所缓解。同时他也提醒,“信访不信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公民有时候不选择行政诉讼而选择上访,里面有诸多复杂的原因。要理性看待这个问题,司法救济只能救济那些在法律上真正具有合法权益可供保护的那样一部分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行诉法大修,对于依法治国,制约公权力违法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有效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均有重要意义,但是这种意义是以修改后的新行诉法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为前提的。他认为,在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一定要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东风,大力推进实施。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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