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夯实法治国家根基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夯实法治国家根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科学牢固的法治体系、自觉坚定的法治信仰、守法用法的法治行为以及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等要素,最终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依法自治、确保公民合法权利,筑牢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基。

一、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完善法治社会的治理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依据等方面明确了法治社会治理体系的具体内容,提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推进和改革开放正处于更深层次、更广领域的过程中,社会阶层分化,利益主体多元,社会流动加速,我国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解决伴随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社会利益格局失衡,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新媒体、自媒体助推社会问题和矛盾多发突发。这些矛盾和问题都倒逼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的规范化、法治化。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实现不同治理主体权力的规范行使,实现各治理主体的依法治理,明确的法律法规、良好的法治环境、科学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公平公正法治程序必须与社会治理有效结合,正确引导、支持并规范公民依法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治自律。让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培养公民拥护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头脑中,体现于日常行为之中,使公民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应将上述规则内化成公民的自觉行为、成为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规范。应赋予公民合法权利,确保公民享有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依据,进行正确引导并构建、维护稳定的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

二、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建设法治社会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统筹地区和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并合理布局,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针对欠发达地区和城乡困难群体维护合法权益的需求而又缺少法律服务的问题,应加大法律援助,加快构筑结构合理、规模适度、管理规范、保障有力、运行高效、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大法律服务供给、调整法律服务结构、优化法律服务环境。加快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政府购买机制和法律服务机构公益服务的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向基层选派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公民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咨询和顾问服务,缓解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等问题。多渠道多领域多方式地加大法律服务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条件、申请程序和便民措施等,以此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可及性、便利性和高效性,令城乡居民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得公共法律服务。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职能为主体,加快推进专业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核、法律风险评估、专项法律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核心业务和产品体系建设,努力满足各类社会主体的日常法律需求。重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优势,将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中。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扶持保障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并依法对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和具体服务行为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并落实责任,努力形成规范有序、高效保质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三、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构建法治社会的纠纷防治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将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无疑是实现法治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的长效机制。应增强公民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改变人们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观念和行为,正确引导人们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信息反馈,及时掌握纠纷源头信息;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进行动态预警。二是围绕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房屋征收、收入分配、劳动争议处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国有企业改制、促进就业等人们重点关注的民生问题,宣传有关公民维权、信访和人民调解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引导公民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既要保护公民私法上的权利,更要保护人民公法上的权利;要承认公民的法定权利、基本人权与正当利益,要不断扩大人民的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权利,要强化对自由权和平等权的保护,要完善权利受损的救济机制。四是畅通诉求渠道,健全沟通协商机制,为不同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创造平等的机会和顺畅的渠道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纠正和防止利益格局失衡。重视信访部门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畅通信访渠道,积极推进领导接待日、行政首长电话和电子信箱、拆阅和回复群众来信等联系群众等措施的规范化、制度化,还要及时、多渠道地倾听、关注、支持和重视各类社会团体、学术组织和有关机构的呼声和要求,并及时反馈解决办法,对于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进行分析研究并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作者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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