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青:司法新常态呼之欲出

叶青:司法新常态呼之欲出

新的中央领导班子上任近两年,在两个方面让大家记忆深刻,一是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反四风”,让“节俭养德”全民行动深入人心;二是反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让政坛更加干净,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事业也进入了“新常态”。唯独就是对“司法不公”治理的具体抓手不多。四中全会解决了这个问题。

司法不公的种种表现

司法公正几乎年年成为“两会”会内会外关注的焦点。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为例,代表委员热议的司法不公问题就有以下五大关注点。一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石,司法不公则会无限扩大社会不公。二是独立办案。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要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要落实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要靠法院自己的努力,增强自身的抗干扰能力,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三是选择性执法。目前选择性执法现象较多,不是每一件违法行为都能得到查处。四是执行难。一些民事案件执行不尽如人意,既影响了社会安定,也损害了司法公正。五是错案追究。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错案。错误的裁判既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司法的权威。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面临一定的困难,实际效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从法律的角度来划分司法不公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程序法适用不公。在我国一直以来是“重实体轻程序”。程序上的不公正,亦即司法程序不合法,不依法定程序行使职权,组织诉讼,作出裁判。我国现今制定的司法程序无不体现着公正精神: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各司其职,互相制约;审级制度以司法层级监督,保证法院裁判公正;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原则,保证了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平等机会;公开审判原则将司法活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以期实现公众承认的公正;回避、法官中立、辩论等原则制度也都以公正为最终目的。然而,实践中亦有些司法人员公然践踏法律上的这些规则。

二是实体法适用不公。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处理不公平适度。公正的司法须建立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而司法不公者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公正的司法须符合法律的准绳,使法律规范中所蕴涵的公正适用于司法活动和裁判结果,而司法不公者只会曲解法律,任意行使侦查、检察及审判自由裁量权;公正的司法还须处理公平适度,而司法不公者在案件的定性、强制措施适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纳、责任的划分上恣意妄为,不掌握科学、合理的度,使合法的权益不能受到保护,违法的行为不能受到追究。

从内容的角度又可以将司法不公分为以下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司法专横,如在侦查环节,司法工作人员往往带有主观臆断,还没查就已经把其当成罪犯看待,因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层出不穷,冤假错案也随之不断。二是司法腐败,当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如司法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低下,公正思想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搞权钱交易,以案谋私等,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吃、拿、卡、要”、办“关系案,人情案”,大大损害了司法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在司法不公的种种表现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司法腐败。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也因此被广泛称为“最后的腐败”和“最大的腐败”。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司法机关视同为行政部门并给予同等的管理,这就导致了我们的司法工作在实质上的不独立,为有些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保驾护航,更有甚者成为某些领导手中的工具为其谋权、谋利,一些司法部门受单位利益驱动,插手经济纠纷,以罚代刑,以钱抵刑,还有一些司法工作者,素质低下,贪小利,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如何推进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是司法活动的第一属性。没有公正,司法便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公正的司法,不仅能够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公正”是司法工作的主题,它的基本内涵是,司法活动要做到公开、合法、公正。

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外部干预。外部干预主要是指一些部门和机关直接插手干预司法案件处理,同一类型纠纷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二是传统的司法理念。如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的司法理念通常是“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三是司法人员个人素质不高。办理司法案件对办案者有着很高的素质要求,如果缺乏这一点,就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以个人情感、偏好来指导办案,从而难以保证公正的裁判。四是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这与社会上的腐败现象是相关联的。尽管这类现象发生在个别司法人员身上,但其恶劣影响不可低估。

司法不公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的彻底解决,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更需要依靠党委、人大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是落实司法制度整体结构上的改革措施,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目前我国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就与体制不合理、司法机关所处地位独立性不够、司法过于依附于行政机关有着很大的关系。司法机关地位应切实提高,对人财物应具有更大的自主权,不受制于地方。

二是努力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质,加快司法职业化建设。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及身体素质都应符合现代司法工作的需要,尤其须具备清正廉洁、刚直不阿、忠于法律的司法品格和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裁量权的司法才干。

三是减少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强化监督机制。干预则是指干扰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职权活动。监督是对人不对事的,是法制的需要,目的在于防止滥用职权,纠正司法中的不公正现象。在依法严格执行各项有关监督制度的同时,要积极研究、探索更加符合司法活动客观规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能够更为有效地加强监督、接受监督的渠道和方式,从而达到既防止和惩治腐败,又不损害独立司法的目的。

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根治司法不公问题提出了理论上与组织上的保障。应该说与理论界的研究结论是高度切合的。在四中全会之后,在继续做好节约、反腐之外,集中力量推进司法公正的工作,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法治中国”才会与“节俭中国”、“廉洁中国”一道,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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