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道路孕育“中国创造”

法治道路孕育“中国创造”

摘要: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乃民族进步之魂。裴刚认为,没有一流的创造知识的人才,就没有一流的生产力。

“知识改变命运,知识就是力量”。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和理论创新关乎“中国创造”法治道路的形成。日前在上海同济大学召开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会以“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为主题,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30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著作权制度的演进与完善、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专利制度的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设计、创新与竞争秩序的保护、商业标识的知识产权问题等进行了研讨。

完善法律:关键词是“突破”和“大修”

一些学者提出,与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相比,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具有更强的动态性和适时性。因此,需要根据经济、社会、技术的发展,与时俱进,及时制定、修改、废除、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其及时性和针对性。

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目前有哪些新动态呢?据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处长何平介绍,知识产权领域三大法律中,商标法已于2013年率先完成修改,著作权法、专利法的修改工作也在紧密进行中。

何平说,商标法的修改在法律方面有一些“突破性”规定值得注意。例如,规定侵权人责任倒置的举证制度。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从法律体系角度上看,这一规定打破了民商事诉讼领域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虽然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未规定这一原则,但是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未来修改中都可考虑引入该制度。

专利法方面,第四次修改工作目前计划修订8个法律条文、6个方面内容,包括:外观专利设立期限从10年提到15年;专利复审委作出的专利无效的行政决定一经公告即将生效;对于专利人重复侵权行为增设行政处罚;加大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引入惩罚性赔偿,提高赔偿数额;责令被侵权人提供证据材料等。

著作权法方面,第三次修改可谓“大修”。“除了‘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这一条不作改动,其他条文都拟进行修订”,何平介绍,此次修改涵盖了诸多新概念、新制度的创设。

这样一种“大修”,在社会各界会引起什么样的反应?何平介绍,目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次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时,反馈意见约240条,汇集8万字意见材料。而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反馈意见多达950条,形成多达35万字的意见材料。总体上来讲,主要有两方面意见:一是创设了很多新的法律概念,担心新概念能否被接受和准确理解。二是把行政法规的很多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担心法律天然的滞后性缺陷会更加突出。

一些学者提出,科学立法的当务之急,是要在整体上实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内外部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具体而言,未来专利法的修改应该更多地参考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修改的相关内容,使三者形成一致性。

构建理论体系:要增强“问题意识”

学术界对著作权法关注较多,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景象。

目前转载作品修改标题现象比较普遍,虽然在标题与作品紧密联系时可从作品完整权主张权利,不过单一的标题作品受到保护在世界范围的立法中仍然属于例外情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彭学龙提出,对于能够标示特定作品、并将其与其他作品区别开的标题,可以赋予专门的“标题权”。至于知名度极高且有良好声誉的标题,还可受“形象权”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冯晓青认为,标题权不能按照著作权法保护时,可以按照知识产权的其他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进行保护。

对于此前广受热议的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是否需要保护的问题,冯晓青的观点是:很有必要。因为外来的盈利模式破坏了民间文学原貌,对于原著民、所在地的权利要给予一定的保护。而河北政法学院教授宋慧献认为,民间文学的创作有自发性,使用是自由的,如果允许权利保护,将面临谁是其权利主体的问题。而如果不允许民间文学艺术自由使用、自由传播,则不利于民间文学的传播,“要还民间文学原本面貌”。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尽管相对于现行法律有了很大进步,仍有值得进一步完善之处,包括立法宗旨、对作品定义、涉外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法律适用、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等内容。”冯晓青认为,著作权法修订应掌握一定的原则,以妥善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认为,著作权法的本质是“利益平衡”,不管是强调对权利人或使用者的保护,要注意一个前提,就是要保证促进技术发展、创新。

“追续权”拟入法问题引起不少争议。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教授孙国瑞认为这一借鉴国外的制度,在国外运行中已经出现不少问题,没有必要入法。“追续权入法能否保护弱者需要实证数据的支持,不能简单模仿国外经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说,“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要有‘中国问题’意识。”

学术研究中要有本土意识已成为知识产权学界共识。有学者提出,应以社会主义法治观、发展观为理论基石,针对知识产权的“中国问题”,总结知识产权事业建设的“中国经验”,推出一大批思想自立和理论自信的成果,以实现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和中国化。

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离不开对基础理论概念的研究。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瑄提出了研究知识产权对价理论。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均衡对价的制度安排,旨在促进共同体智慧最大化,强调尊重知识产权作为自然法的前提。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政策空间,制定我国知识产权动态平衡系统,使知识产权法成为“多赢机制”,进一步促进科学技术文化产业的繁荣。同时,利用知识产权对价政策与发达国家竞争,争取更大发展空间。

顶层设计:“中国模式”孕育“中国创造”

专利事业的隆起,商标保护的勃兴,文化产业的召唤,直至知识产权法院普遍设立的呼之而出,一条蜿蜒延伸30年的探索之路逐渐清晰。从1993年第一个知识产权审判庭建立,到2014年决定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我国用了21年的时间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之路。

11月6日,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挂牌。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可谓知识保护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吸引了大批学者的目光。北京大学访问教授孙远钊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韩国等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经验。“别人的弯路,中国不要走”是学者的共同看法。

“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要同时借鉴国外知识产权法院经验和国内一般法院经验。它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模式。”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金克胜说,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需要,更是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

如何理解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国制造’要升级为‘中国创造’。”同济大学校长、中科院院士裴刚作出了这一结论。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制造业大国,正面临一个重要的战略改变——如何使中国制造变成中国创造、中国设计。这关乎我国制造业的生存之本。如果可以在24小时内模仿任何东西,但若5年甚至10年都创造不了一项新技术、一个新产品,则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发展缺乏后劲。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乃民族进步之魂。裴刚认为,没有一流的创造知识的人才,就没有一流的生产力。而没有一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人才,那些掌握一定技术的人才就可能变成剽窃、模仿的高手。“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决定了我们事业发展的高度。”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改革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从顶层设计上指明了一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之路,亦为国家繁荣、民族峥嵘铺下了牢固的基石。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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