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制度建设向法治实施转移

依法治国制度建设向法治实施转移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这就抓住了法治的核心问题。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科学立法是基础。立法要扩大公众参与,克服部门本位主义,超越部门利益,制定出公正合理、操作性强的“良法”,为法律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法治的核心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使之得到一体遵行。法律得不到实施,形同具文,不仅损害法治权威,也无法实现法治目的。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党就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方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意味着有法可依的任务已经完成,工作的重心转移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方面。十八大提出新十六字法治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中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都指向法律的实施问题,可以说,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议题。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难于法之必行”。法律能否有效实施,取决于多重条件:一是法律必须公正且具有权威性;二是法律必须严密且具有可操作性;三是执法机构权责清晰,执法人员素质良好,能够严格、独立、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四是要有一套确保法律实施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具备一整套完善的监督救济制度,其中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至关重要。

当前,法律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还比较普遍。人民缺少对法治的普遍信仰和敬畏之心,法治的权威尚未树立;由于立法阶段还存在“部门立法”等问题,影响了立法质量,导致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执法机构权责不清、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造成不文明执法、选择性执法、牟利型执法、不公正司法和不作为等问题,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对执法、司法的不当干预也时有发生;法律实施的评价考核制度缺失,难以对执法机构和人员形成激励奖惩机制;包括司法监督在内的各类监督尚未发挥应有作用。凡此种种,都影响了法律的执行,难以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这就抓住了法治的核心问题。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科学立法是基础。立法要扩大公众参与,克服部门本位主义,超越部门利益,制定出公正合理、操作性强的“良法”,为法律实施奠定坚实基础。保证法律实施,严格执法是关键。因为我国80%以上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忠实执行宪法法律,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政府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坚持职权法定,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做到行政行为于法有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严厉惩处失职、渎职。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机构、充实基层执法、强化综合执法,做到严格高效执法。保证法律实施,合理的激励评价制度是动力。应加快建立法律实施的激励保障机制,运用“法治GDP”考核提拔使用能够严格执法确保法律实施的干部。保证法律实施,严密监督才有效。要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形成全天候立体监督模式,让执法者须臾不敢忘记法定职责,司法者丝毫不敢违背法律准则,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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