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提高立法质量 实现良法善治

江西:提高立法质量 实现良法善治

摘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提高立法质量是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良法是善治的基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立法领域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有的法律法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这些问题,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提高立法质量是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要遵循法治规律,按照精细化要求,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其结构严密、系统、合理,成为上下不矛盾、彼此不冲突的有机整体。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展立法,使法律法规“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要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相关政府部门在代同级政府起草地方政府规章时,要增强大局意识,坚决破除“部门利益”。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可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民主立法,就要不断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主动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使立法更好地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是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然要求。必须充分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省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

良法必须认真付诸实施,否则,良法就会变成一纸空文,善治便无从谈起。毋庸讳言,在依法治国、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仍然存在。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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