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加快建设法治机关

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加快建设法治机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原则,明确了重点环节和主要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把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提出要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深入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四中全会决策部署上来,将《决定》的各项部署和要求逐一转化为工作方案,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

深刻理解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我们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有效实施宏观调控的迫切需要。随着宏观调控实践的不断丰富,我们对法治与宏观调控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正是对多年有益经验的总结。科学的宏观调控应该是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的宏观调控,这是我国宏观调控走向成熟的标志。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宏观调控和经济综合部门,更要注重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施宏观调控。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保障。关于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做出深刻阐述,强调指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立法要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发展改革部门更应当在法治的引领下推进改革,在法治的框架下规范改革。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转变政府职能本身就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职能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坚决把市场能办好的事交给市场,社会能办好的事交给社会,基层能办好的事交给基层。同时,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切实履行好宏观调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

 依法全面履行发展改革职能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法律实施的重中之重。要紧紧围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一核心,通过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发掘市场潜力,激发社会活力,释放改革红利。

坚持职权法定。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最重要的是形成一整套体现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特色的法律制度体系。我国与其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最大的不同在于,我们把发展规划、投资管理、重大产业布局等都纳入宏观管理体制框架下,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是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土空间开发、资源合理配置等的综合导向,因此我们的宏观调控更具协同性、综合性、有效性。坚持发展和完善这种特有的宏观管理模式,就是我们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具体体现。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加快发展规划、政府投资、经济安全等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初步构建起以此为主体的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为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也为我们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的制度自信提供支撑。

坚持全面履职。全面履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核心环节。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履行职能。一方面要在法治化轨道上行使行政权力,防止权力任意扩张,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依据和程序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做到不越权、不滥权。另一方面要将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履行到位,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做到不缺位、不失职,防止出现经济和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重城市建设轻管理服务、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等问题。要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关切,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事不避难,敢抓敢管,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能。此外,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修法建议。

坚持权责统一。权责统一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是现代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法治的核心是约束权力,尊重公民和企业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其权利;监督政府的权力和行为,制约其权力。要坚持有权必有责、权责要相当、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和行政问责。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支持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责。虚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改进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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