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

法治中国: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中华儿女团结奋进、开辟未来的精神旗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现代法治国家视域中,“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的治国理念,不仅已成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思想体系、原则体系、制度体系,更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是走向现代文明国家的必然选择。

法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中国梦的制度基础

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民群众政治智慧的结晶。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改革开放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提出,到“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人权入宪”,直至党的十八大确定“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法治始终是贯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条主线,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之一。马克思曾指出,世界并不是某一独特利益的天下,而是许许多多利益的天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的利益结构因政治改革、经济发展、社会转型而发生了重大变迁,在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的同时,公民国家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提高。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就必须有一套基本的规则体系。显而易见,唯有法治能以其权威性、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搭建各种利益有效博弈的制度化平台,提供实现中国梦的制度基础。

法治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是实现中国梦的基本内涵

中国梦的内涵开放、多元。当然包括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更应包括人民生活幸福、人生出彩。追求幸福与美好永远是人民不懈努力、社会不断进步的动力。因此,从这一意义理解,中国梦归根结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要保持社会的活力,不能仅仅依靠市场经济释放出来的物质利益刺激,还必须构建合理有效的制度机制,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维护好全社会整体利益。要使每个社会成员都乐于共建共享中国梦,必须公正地对待他们,保证他们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而这一切又无不以公民的自由平等为前提。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治的价值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公民的自由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能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利,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是法治的根本价值。国家如果不能保障其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能促进其全面发展的自由,则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无异于痴人说梦。强化法治,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实现中国梦的应有之义。

法治是民族精神的逻辑体现,是实现中国梦的内在动力

民族精神是一种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巨大规范性的精神力量。实现中国梦,必须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无规矩不成方圆”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中华民族规则意识的朴素表现。这种规则意识,就是法治精神的一种内在表现。作为与法治相对应的精神要素,法治精神要求社会主体培育规则意识,尊重法律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求我们既要把法律规范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的最重要手段,更要将法治作为我们的根本信仰。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其法治必须由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组成,即既构建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又强调法治精神。如果缺失了法治精神这一必备要素,无论法律制度如何完善,整个社会的法治化也只停留在外在强制的初级阶段,无法治现代化可言。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但真正推动公民自觉守法的深层精神动力不是也不应是对惩罚的恐惧,而应是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和信任,坚信其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能给自己带来切实的利益。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唯有人民群众对法律自觉自愿的认同和信仰,才是营造法治氛围的内在动力,才能让一切创新活力充分涌流。

法治是社会良性有序发展的基础,是实现中国梦的必备条件

制度管根本、管长远。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邓小平就曾告诫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与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文革”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公检法被造反派砸烂。就现实而言,个别地方的“打黑”沦为“黑打”,不仅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社会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而且混淆了是非,动摇正常社会发展秩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有目共睹,但社会急剧转型带来的诸多矛盾和冲突,也在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就需要我们健全规章制度,崇尚法治精神,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使全体国民平等享受公共财政的阳光。坚持社会公正,完善法治环境,就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积极回应,就是社会良性有序发展的基础。新中国建设改革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国家富强与民族振兴离不开良性有序的社会基础,而良性有序的社会基础需要法治的维系,如果法治缺失,无论多美好的发展蓝图也会成为空中楼阁。

法治是规范权力运行的手段,是实现中国梦的必要环节

不受规范约束的权力是一切腐败的渊薮。腐败是公权力的丑陋面,是社会肌体上的毒瘤。在追逐中国梦的当下,反腐败成为公众最为关注的话题。与腐败作斗争,一直以来都考验着人类的政治智慧和勇气。治理权力运行,必须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以制度约束权力,权力方能规范运行。人类社会反腐败的实践无外乎两类,即人治方式和法治方式。前者如朱元璋式反腐,陷入越反越腐怪圈;后者则是坚持法治方式,用制度约束权力,在法治框架下反对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与制度化。只有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把权力的制度笼子扎得更紧更密更牢,才能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只有通过这些制度性、法治化举措,才能使腐败无藏身之地,使权力无滥用的可能,从制度上锁定“不能腐”。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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