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堂:加快建设法治统计

马建堂:加快建设法治统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全面部署,必将有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光辉广阔的前景。统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健全统计法律规范、严格统计法治实施、加强统计法治监督、强化统计法治保障,加快建设法治统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扎实有力统计支撑。

深刻认识加快建设法治统计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撑。统计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设法治统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加快建设法治统计是统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统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最根本的就是坚决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用法治精神凝聚统计力量、推进统计改革、夯实统计根基,依法提高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把统计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纳入法治轨道。

加快建设法治统计是统计工作不断发展进步的重要保障。1983年《统计法》颁布以来,统计部门依法建立了比较完善高效的统计组织体系,比较科学适用的统计调查体系,比较现代先进的统计数据生产体系,比较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体系,统计在国家科学决策和管理以及人民生产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统计改革发展既面临良好机遇也面临巨大挑战。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更加需要依靠法律调整统计关系、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秩序、保障统计权益,更加需要依据法律组织统计工作、完成调查任务、履行统计职责,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加快建设法治统计是实现统计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法治是现代统计的鲜明特征,更是实现统计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唯有健全统计法律制度,才能实现统计工作规范统一、井然有序、稳步前行;唯有严格统计法治实施,才能全面履行统计职能,科学有效组织统计调查,充分得到各方支持配合;唯有加强统计法治监督,才能做到统计调查独立公正、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唯有强化统计法治保障,才能使统计事业发展有更好的人财物以及环境支撑。

牢牢把握加快建设法治统计的重大原则

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系统阐述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个基本原则。加快建设法治统计必须以此为统领,牢牢把握以下原则。

矢志不渝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践行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战略部署。要在法治统计建设中深入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各项决策部署,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要不断完善各级统计机构党组依法决策机制,切实履行好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统计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治统计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统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

矢志不渝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是统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组织原则,也是法治统计建设的根本方向和基本遵循。

矢志不渝坚持提高数据质量。真实可信的统计数据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是统计部门的首要职责和根本使命。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推进统计改革创新,为法治统计建设提供不竭动力。要依法维护统计工作独立性,严格履行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责。要依法强化统计工作统一性,确保国家统计政策、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得到严格执行。要依法反对和惩治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坚决抵制和排除可能发生的对统计数据的干扰。

矢志不渝坚持统计为民。统计事业是大众事业,统计数据是重要社会公共产品。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统计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健全统计法律规范

“法者,治之端也。”加快法治统计建设,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坚持立法先行,建立完备的统计法律规范体系。

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制度。要加大对统计深层次问题研究,探讨通过法律规范破解统计难题的有效途径。全力推动《统计法实施条例》尽快出台,积极推动《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条例》制定工作。积极促进地方性统计法规修订,推动各地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从本地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修订完善地方性统计法规。尽快制定修改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配套的部门统计规章,尤其要抓紧修订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涉外统计调查管理、统计执法检查等统计规章,及时制定统计标准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统计规章。认真做好统计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适应统计新情况新问题和依法行政新要求,及时制定相应制度规范;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矛盾冲突或者与统计工作、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及时废止或修改;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予以公布。

深入推进统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提高统计立法的前瞻性,努力实现统计立法和统计改革决策相衔接,使统计立法更加主动地适应统计改革发展需要。增强统计立法的有效性,牢牢立足基本国情,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及时推动将统计改革发展成果和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提升统计立法的社会参与度,草拟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定统计规章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呼声,真正反映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普遍关切。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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