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郭永清
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方式开展地方立法的具体工作,切实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
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对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如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重要的不同意见的处理、法规审议中的重大分歧等,要及时、主动地向省委汇报请示,由省委作出决定后再进入程序。在把握省委重点抓的大事,考虑政府工作的难点的同时,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是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使地方立法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充分发挥好人大代表联系群众、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的作用。三是在吸收采纳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体意见建议的同时,邀请专家、学者对法规项目或者法规的必要性、可操作性进行论证,以使法规的制定适应现实的需要,法规内容的规范、条款的设置科学合理、务实可行。四是改进地方立法的起草、调研、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法规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立法决策的法定程序,同时,充分发挥人大在选项目、拟计划、组织起草、论证协调等地方立法各环节中的主导作用。
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一是从起草阶段就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准确把握所制定法规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矛盾。二是正确处理现实性与前瞻性的关系,既要避免与现实同步立法,使法规出台后因不适应现实需要,朝令夕改,缺乏稳定性,又要防止法规内容过于超前,与当今的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三是法规规定要具体、实用,特别是法律责任划分要清晰,处罚主体与处罚对象要明确,切实增强法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
突出我省的地方特色。自觉把加强地方立法与打造“四个河南”、推进“两项建设”结合起来,主动把立法决策与省委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做到经济、社会和其他领域的立法并重,制定、修改和废止并重,立法、评估和实施并重,着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均衡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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