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历史地、辩证地认识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准确把握经济新常态,并概括了九个方面的特征。强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改革开放36年,可谓筚路蓝缕,其成功之道正是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逐步释放市场活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点,紧抓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要害,必将为“经济新常态”提供最大的制度红利。
“新常态”下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面临法治困境
放眼全球,经济发展水平与法治水平密切相关,几乎所有的经济发达国家都具有较为健全的法制体系和较强的司法执行力。从我国目前实际来看,法治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尚存一定差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是大势所趋,刻不容缓。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是适应“经济新常态”的重要抓手,作为其主要支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刻不容缓。但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稳步推进,当产业结构逐步由劳动密集型转型升级为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时,当前的法治水平难以胜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面临很大阻力。
第一,当前法治体系缺乏有效的经济合同执行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企业作为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主体,经济合同的有效执行可为其高效自由地运作建立起积极稳定的市场预期,切实让企业家对其产品进行技术创新升级后的经济收益和市场前景拥有坚定的自信力。经济合同的有效履行,首先取决于企业家的商业道德,更取决于国家法治体系对契约的维护和保障力度。然而据权威专家估计,我国各级法院对民商事判决实际的执行到位率低于50%,尤其是期限长、条款复杂和区域跨度广的合同,更是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干扰,司法机关难以独立公正地裁决合同纠纷;另一方面是由于法院主要承担司法审判权,对司法判决缺乏执行力。
第二,由于产权保护机制不完善,科技创新成果和物质资本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又因经济主体长期受到过多行政因素约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经济转型的政策效力在执行过程中逐层衰减。众所周知,创新产品的初次研发成本很高,再生产成本往往很低。目前,我国面临严重产能过剩,科技创新无疑是化解产能过剩和适应经济新常态的重要突破口。然而,我国长期立足于“制造大国”,企业内生的创新动机和能力明显不足,外部技术依赖性长期存在,“制造强国”的梦想至今尚未实现。究其原因:一是国内大多数企业缺乏自主创新意识,对发达国家的外部技术具有高度依赖性;二是我国对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力度不强,对侵权人惩处力度不够。因此,必须用法治严厉遏制侵权行为,否则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难以从根本上激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预期目标也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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