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借流转之名侵夺农民土地 (2)

不得借流转之名侵夺农民土地 (2)

二是规模经营的边界。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既要积极鼓励,但也不能拔苗助长,更不宜人为“垒大户”。近年来,一些地方大搞“超级农场”“巨无霸种植园”,不仅过度挤压普通农户发展空间,还因为投入不足、技术跟不上,或市场容量有限,要么经营效率低下,要么被迫撂荒。

《意见》首次明确适度规模经营的“尺度”:“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这个标准,大体是百亩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这主要考虑我国农业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户平均承包土地面积不足8亩,发展规模经营不能偏离“家庭农场”这个基本国情。

三是资本下乡的边界。

我国农村和农业发展长期滞后,主要是因为缺资金、缺人才、缺技术、缺管理。为发展现代农业,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是必要的。但应该明确,“资本下乡”是为了带动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致富,决不能挤占和侵害农民利益。国家政策是鼓励发展良种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

另一方面,“资本下乡”要守规矩。其一,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承包耕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其二,建立风险的动态监管机制,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其三,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四是农民权益的边界。

这是最根本的边界,守住上述三个边界的重要目的,也是为了守住这个边界。从30多年农村改革发展历程来看,每调整一次承包地,不同程度都会出现侵害农户权益的现象。因此,此次推进土地流转,必须坚守一条红线,即尊重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决策权都在农户,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村级组织只能在农户书面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统一流转。

事实上,国家关于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已给农民留下后路,即不管农户承包地的经营权如何流转,到期后承包权仍是农户的。现在当务之急是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把土地承包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真正让农户吃上“定心丸”。唯有如此,新一轮农村改革才具有坚实的基础,农业现代化进程才能稳步推进。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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