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应把握四点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应把握四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的重要决策。这与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规定的“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的要求遥相呼应、一脉相承。在党的重要文件中提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的重要决策和要求,尚属首次。更重要的是,它不仅构成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方略,也是我国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基本战略。笔者认为,要深刻理解这一战略,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四点。

绝不允许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长期以来,一些腐败分子在犯罪的同时,一方面通过洗钱等渠道将赃款赃物转移境外,另一方面利用虚假或伪造的身份,特别是隐瞒公职人员的身份,为自己和家人办理出国手续,一些人甚至还取得外国的永久居留或居住身份。一般情况下,腐败分子将赃款赃物转移境外,将家人移居海外,对自己的后路安排妥当,自己则仍然留在国内做“裸官”,一有风吹草动,随时伺机潜逃,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近年来,贪官携款外逃现象屡禁不止,在国内和国际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不仅在国内引起高度重视,也引起有关国家的重视。贪官外逃和不法资金流入现象,也破坏了有关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对当地的社会风气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外逃贪官的恶劣行径,也引起了所在国国民,尤其是所在国合法移民、广大爱国华人和华侨的强烈不满。

巩固和加强国际司法和执法合作。中国已向世界发出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的最强音。它不再仅仅是一项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还成为党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政治宣言。国家领导人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近期召开的APEC第22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和出席G20领导人第9次峰会上,就大力推动亚太反腐败合作,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建设反腐败合作网络,返还腐败资产,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罪港,与各国领导人达成了共识。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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