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应把握四点(2)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应把握四点(2)

就工作层面而言,我国的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上述国家领导人达成的共识,在相互尊重各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以及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依据缔结的双边国际条约、共同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司法合作的互惠原则,就强化引渡和遣返逃犯,以及资产追缴合作等方面,与有关国家司法或执法机关开展务实合作。开展多渠道的国际合作,要善于用好引渡以及遣返、劝返、异国追诉等替代措施,为追逃和境外缉捕工作服务;要善于用好依据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刑事追缴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开展境外追赃。同时,要在巩固并充分运用好现有合作渠道的基础上,开辟和发展其他有利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途径、方式和工作机制,为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国际追逃追赃取得实际成效服务。

持之以恒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反腐败国际合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任务。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不同,适用法律、证据标准、办案程序和工作要求也不一致,因此一般情况下需要5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将潜逃境外的腐败分子缉捕归案、绳之以法。因此,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应有长期开展国际追逃追赃的思想准备,毫不松懈地抓好做细每一项国际合作事务:首先,扎实做好潜逃案件的国内基础性工作。尤其是查清犯罪事实和固定诉讼证据,不能因为潜逃事件发生了而放松甚至放弃侦查工作。其次,中央主管机关应加强潜逃案件的办案指导,会同办案部门认真研究国际合作方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办公室应积极组织和协调好检察、公安、外交和司法行政等机关,各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再次,充分发挥国际合作职能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更多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作用。第四,认真研究国际公约、条约和外国法律,采取一切措施尽最大可能地与相关国家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谈判、磋商和解决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排除法律障碍,最终实现我国追逃追赃的目标。

彻底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同时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还应当善于综合运用追逃与追赃工作机制。采取以追逃促追赃、以追赃促追逃的工作策略,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在实践中,开展国际追逃,应当将追赃纳入总体追逃工作方案中,在侦查、搜集证据、请求司法协助和境外缉捕等各个环节中体现追赃工作;而开展国际追赃,也应当以促进追逃和境外缉捕为核心,从有利于追逃的最终目的出发,与有关国家开展追赃合作。总之,追逃工作做好了,为追赃工作打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有利于悉数追缴所有的涉案资产;而追赃工作做好了,可以彻底摧毁潜逃贪官及其家人在境外生存的物质基础和意志基础,逼迫潜逃犯罪嫌疑人选择回国投案自首。如果外逃贪官因涉嫌跨国洗钱和提供虚假身份进入逃往国,触犯所在国的法律,一时难以到案,还可以采取追诉国际合作的方式,由所在国定罪量刑后,再予以引渡或遣返。

做好上述工作,可以对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有效预防腐败分子外逃现象发生。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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