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应以公有资本为主体

混合所有制应以公有资本为主体

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混合经济释义

混合所有制是财产权属于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所有者构成的一种所有制。从单体或微观层面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建立的,因而国有、集体、合作、个体、私营、外资等所有制的各种混合,均可视为混合所有制,而并非只有公有制与非公制的资本混合。从社会或宏观层面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制结构中,包含国有、集体、合作、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及其经济。可见,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各种所有制经济相结合的经济形式,是多成分、多形式的混合统一体,其重要实现形式就是现代股份制经济。不过,它与单一的所有制形式一样,都是有利有弊的,关键是要发挥不同的资本、资源、技术、人才、管理各自的优势,实行合作博弈,优势互补,更好地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内外激烈竞争。混合经济的含义比混合所有制宽泛,泛指市场与政府共同发挥重要作用的国民经济。其中,私营与国营的所有制结构,市场与政府的调节结构,两组的作用是紧密相连、相互补充、共同释放的。它与完全私有化和唯市场化的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相比较,具有“杂交优势”。

西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模式及其借鉴

从历史发展来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家垄断资本发展的必然产物。国家垄断资本的出现带来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在经济领域多层次、多角度地融合在一起,以协调私人垄断资本间的矛盾,扭转社会经济无政府的混乱状态。私有资本与国有资本的“混合”,只是变换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或“组织方式”,并没有根本改变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西方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国有制”的存在无非是为了帮助“私有制”更好地发展和更多地赚钱,是私人资本的必要补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微观层次不同形式资本的混合,它们作为社会资本,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对私人财产的消极扬弃。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可以采用混合所有制经济,但目的和形式应有所不同。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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