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应以公有资本为主体 (2)

混合所有制应以公有资本为主体 (2)

发展以公有资本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许多论著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这就决定了我国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以公有资本为主体。

(一)发展以公有资本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必要性。以公有资本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保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我国身处西方跨国公司的资本全球化环境之中,经济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大量外国资本在我国重要产业领域处于支配和垄断地位。面对如此严峻的国内市场形势,对我国经济安全能真正起到中流砥柱作用的,恰恰是大型国有企业。事实上,凡是国有企业退出的盈利领域,西方跨国公司迅速占据大头,民营企业只不过获得盈利的小头,结果本属于人民的盈利和财富主要送到了外国人手中。

(二)增强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公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第一,我国国有经济的比重越来越低,已低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因而亟须通过主动参股和控股非公经济,推进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公有资本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居于主导地位,这在世界范围内是一种常态。世界各国政府都会在国防、水务、电力、石油石化、煤炭、运输等特殊领域拥有较强的管理权,我国也不能例外。公有资本一定要在这些领域占据主导地位,而且是绝对控制地位,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独立。

第二,公有资本在对公共政策性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吸引非公有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如医疗卫生、社会养老等都是极具潜力的市场,完全可以由政府牵头,以公有资本为主导,吸纳非公有资本,通过混合所有制经济来加快其发展。

第三,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各类不同性质的资本互相参股或控股。既包括非公资本对国有资本等公有资本的参股或个别控股,也包括国有资本等公有资本对非公资本的参股或个别控股。只强调前者而否定后者,这是极其错误的。西方不少国家都在非公企业中积极倡导职工持股,实行“劳资两利”的利润分享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应大力推行这一社会主义方向的改革,让人民群众在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中分享成果。

第四,对于现有的大型国有企业而言,并不存在资金匮乏的问题,改革应该更多地从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入手。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不应是化公为私,对社会主义企业进行资本主义的私有化改造或私有股份化改制,而是要做优做强做大国有企业,增强公有资本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竞争力,更好地为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服务。

总之,在一年来的研讨中,许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人强调,今年8月18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时再次强调:“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中央企业负责同志肩负着搞好国有企业、壮大国有经济的使命,要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正确对待、积极支持这项改革。”这是当前防止混合所有制发展和改革中的片面性与企业改革再次失误,真正全面深化社会主义改革的重大方针!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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