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培育深厚的法治文化

湖北:培育深厚的法治文化

——二论推进法治湖北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摘要:文化,具有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功能。法治文化是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和全社会法律信仰水平的总和,是建立在法律信仰上的一种文明的生存方式和生活理念。

文以化人、文以养心。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精神土壤。

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意见》强调:“加快培育法治信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省委的要求鲜明地标示了法治建设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只有坚持不懈,久久为功,培育深厚的法治文化,法治建设才会有坚实的根基。

文化,具有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功能。法治文化是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和全社会法律信仰水平的总和,是建立在法律信仰上的一种文明的生存方式和生活理念。在法治建设中,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是骨骼和肌肉,法治文化是血液,为法治建设提供须臾不可或缺的滋养。

法治文化的基石是法治信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只有当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才能化为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在湖北,法治建设取得了可喜成就。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的权威性还不强,法治信仰、法治理念还没有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还没有成为人们的普遍遵循。正如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一切重大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记在公民们的心中”。只有把法治信仰植根于人民群众的观念之中,人人争做尊法守法、崇德向善、明理知耻、诚实重信的公民,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法治湖北才能够建成。

法治文化的关键是践行法治的价值观。法治文化建设蕴含在社会运行的细节里,体现在公民日常的行为中。今日社会,利益诉求多元、价值取向多样、思维方式各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而要解决这些问题,根本上要靠法治。但社会现实中,少数公民法治意识比较淡薄,信访不信法,比如即使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但是案结事不了。少数领导干部缺乏法治精神,比如有的地方拟上某个项目,有人非理性闹事,政府负责人不是依法引导群众,反而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论证评估的情况下,就随意宣布永远不上这个项目了。无论什么人、什么事,都用法去看,依法去办,靠法定纷止争,而不是办事找关系、托人情,更不是以权代法、徇私枉法,法律才能成为社会普遍遵循的规矩、准绳,内化为每个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法治才能成为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法治文化才能成为一种人文环境。

法治文化的培育,务必创新形式、讲求实效。在法制宣传教育中,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从受众的实际出发,根据不同需求,选取不同的方式和内容,使法制宣传更加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要把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使立法工作、监督工作、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的过程都成为宣传宪法法律、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每一次文明的执法,都可能增添一份公众的法律信心;每一个不公的判例,都可能严重侵蚀法治的权威。《中庸》有言,“致广大而尽精微”。要不失之于粗、不流于形式,多做“落实”的工作、“过细”的工作。形象化、具体化,人们才能从身边切实感受到法治的存在;如空气遍布,如血液流淌,人们才能从点滴细微处触摸到法治的生命,法治文化的土壤才能肥沃。

培育深厚的法治文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增强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法治信仰、法治思维、法治能力,是关键;培育全体公民的法治信仰、法治意识,是基础;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重点。人人都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法治湖北必定根深叶茂、黛色参天。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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