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吃老虎肉被判刑带来的警示(2)

富商吃老虎肉被判刑带来的警示(2)

富商吃老虎肉被重判的法外意义

“自然史上从来没有过像今天这样,一种生命形式威胁着这么多别的生命形式。”老虎作为自然界最为凶猛可畏的动物种群,本来是一种严重威胁其他生命形式的动物,曾几何时,竟然成了受其他生命形式威胁的生命形式,此乃老虎的悲哀。能威胁老虎的生命形式当然是人了。为此,《野生动物保护法》将老虎列为国家一级濒危保护动物,严禁伤害和吃老虎肉,违者要接受法律处罚。

吃老虎肉违法,徐某当然懂,其之所以明知故犯,是因为综合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证人的指证,烤虎骨、剔虎爪、藏虎鞭、啖虎肉、喝虎血酒,是这名富商的特殊嗜好。就像某些富豪嗜赌、嗜毒、嗜黄等一样。

从报道披露的事实分析,徐某之好吃虎肉,已经远远超出了吃的本来意义,而是在借“吃”来炫耀吃者的财力、地位,从而满足虚荣心。这样的吃不再是为了满足“胃”的需要,而是为了“脸面”的需要。你吃蛇,我就吃猴脑;你吃猫,我就吃老虎,看谁更有档次?

这种吃法绝对是野蛮的、恐怖的,也是罪恶的。

对这种触犯法律的吃,理应予以严惩,徐某被重判13年不冤。在此,我不想探究该案的法律意义,而是想探讨一下该案的法外意义。

哲学家马克思·韦伯提出了个著名的公式,即用“克制消费欲望+全力积累资本”来概括伦理和企业经营。考之一些外国优秀企业家,他们确实是这样一种将禁欲与谋利统一起来的独特群体。他们在创业阶段克制消费欲望,在克勤克俭中完成资本积累,同时积赚起道德力量,以此成就一种纯粹的“发展型人格”力量。他们最终取得经济、道德、文化的全面成功,与创业阶段的自我道德约束密不可分。

反观我国个别富商,他们不是通过禁欲去谋利,而是为了纵欲去谋利,因果颠倒,因而常常做出为富不仁、违法乱纪的缺德事。譬如徐某,其走上犯罪道路,不是源于法律知识欠缺,而是根植于道德危机,也即是放纵了自己的欲望。这点与很多沦为罪犯的富商、企业家极为相似,一夜暴富后,私欲便开始极度膨胀,一掷千金,就为了满足自己的特殊嗜好,什么法律法规全不在话下。

徐某的下场警示个别富豪们,纵欲必败,一定不能放纵自己的特殊嗜好,否则就会身败名裂。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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