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伦理基础(2)

诚信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伦理基础(2)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历史和现实的实践证明,培育现代诚信观念是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伦理基础。

所谓法治精神,一般而论,是指人们在对现实生活中法的关系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法治价值观念和精神追求,其核心要求是坚持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精神本质上是一种对法律权威敬畏的信念,这种信念的伦理基础是诚信,因为法律所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具有“契约性”的社会关系,它要求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都必须贯彻诚信的原则,这是法律权威性之公正力量的重要来源。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徙木立信,使变法治国之策得以贯彻,就是一个证明。离开了社会诚信,法治精神既难以确立,更难以弘扬。

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要立足中国文化传统。中华民族具有崇尚诚信的历史传统。东汉《说文解字》就专门对诚信做了注解:“诚,信也。”意为诚实与守信二者相通,互为印证。“诚”主要是指“内诚于心”,更多地是对个体的内在道德要求;“信”主要是指“外信于人”,更多地是对社会群体之间交往的道德要求。孔子将诚信视为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他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论语·为政》)人缺少了诚实守信的品德,就如同车子没有将车辕与轭连接起来的木销子而无法行进一样,在社会上寸步难行。

做人要讲诚信,治国也离不开诚信。《左传》讲:“信,国之宝也。”孔子认为一个国家可以“去食”、“去兵”,但不能“去信”。他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

何以践行诚信?中国人讲的是以诚达信,即建立在仁爱基础上的知行统一,强调修身为本,认为齐家、治国、平天下,都以自我修养为根本,诚为自我修养之要义,孟子讲:“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程颢、程颐指出:“学者不可以不诚,不诚无以为善,不诚无以为君子。修学不以诚,则学杂;为事不以诚,则事败;自谋不以诚,则是欺其心而自弃其忠;与人不以诚,则是丧其德而增人之怨。”(《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五)说明“诚心正意”对于“做人”、“做事”、“做学问”的重要意义。

始有真诚之心,方行信义之事。信守诺言、身体力行、表里如一是中国人对以诚达信的基本要求。为政者,要取信于民,“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政府官员诚信,民众才可能诚信。在中国人看来,能否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关系到一个人的人格高下和事业成败。

数千年来,这种诚信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道德基因,一代一代传承下来,渗透在博大深厚的民族精神中。中国共产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有它的文化底蕴;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是中国共产党员的基本道德准则;牢固树立和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既体现了无产阶级政党的宗旨和本色,也体现了中国人民对先进政党的道德期盼和要求。正是靠着这种取信于民、说话算话、担当负责的精神和作风,中国共产党才赢得了人民的信任和支持,被赋予了执政的重任。

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还需要批判性地借鉴西方诚信观的合理因素。西方诚信观念起源于古希腊,诚信被看做是是公民最重要的德性之一。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说:“虚伪是可谴责的,诚实则是高尚的和可称赞的!”在希腊文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古罗马社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诚信是最重要的法理原则,它不仅存在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也被要求存在于法律之外的一切可能的契约关系中。

罗马法中的契约诚信理念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守约被视为是人的本性,有约必践、违约必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成为基本的正义原则。中世纪诚实信用被视为信奉上帝基本品质,是对上帝的承诺,诚信被赋予神圣的意义,成为基督教世界的共同价值观。15世纪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用天职的概念把宗教活动和世俗经济生活联系起来,认为诚实信用不仅为上帝所认可,也是在经商中获利的重要法宝。“信用就是金钱”,“诚实乃是最精明的行为”成为清教徒商人信奉的格言,马克斯·韦伯曾指出,资本主义在欧洲的兴起,与新教伦理倡导诚实信用的价值理念有着直接关系。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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