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主持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毛泽东主持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摘要:毛泽东同志还主持制定了全国人大、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五个组织法,并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这五部法律对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产生、组成、地位、职权、活动范围和它们之间的关系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保证了各级国家机关的活动开始在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毛泽东同志还主持制定了全国人大、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五个组织法,并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这五部法律对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产生、组成、地位、职权、活动范围和它们之间的关系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保证了各级国家机关的活动开始在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从新中国成立后到1957年上半年,在毛泽东同志领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迎来了第一个高潮。在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以前,经政协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法令共有50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后到1957年上半年以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法律、法令约40多件,并且刑法、民法的起草工作也开始进行,刑法草案已起草了22稿,民法草案的大部分初稿也已拟出。

客观地说,由于当时我国的立法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这一时期制定的法律不是很多,许多重要的法律未及出台,一些法律的内容还是显得比较简单。但从整体上看,这一时期的立法工作在我国的法制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建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它向世人展示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尊崇法治的姿态。而这一时期所制定的法律,在创建和巩固新生共和国政权,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政权建设。早在1940年,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的精神,必须表现在政府和军队的组成中,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叫作政体和国体不相适应。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共和国。1945年,毛泽东又在《论联合政府》中阐述了他的建立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联合政府的主张。1948年9月,在西柏坡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提出了“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方案,它“不必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而是“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1949年6月30日,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二十八周年,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刻地总结了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系统地回答了新中国所要建立的是什么样的国家,以及它所执行的基本任务和对内对外的基本政策。毛泽东特别强调,“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

(摘自中国人大网《毛泽东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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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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